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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提请审议批准《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李岚清就议案作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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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6-24
第4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提请审议批准《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
李岚清就议案作说明
新华社北京6月23日电 李鹏总理向今天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提交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的议案。
李鹏在议案中说,这个公约是解决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专门性国际条约。公约规定设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具体承担投资争端的调解和仲裁工作。经审核,公约的基本精神和主要规定与我国法律原则和对外政策不相抵触。经国务院授权,我国驻美大使朱启祯于1990年2月9日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这个公约。他说,国务院认为,我国现在批准这个公约,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改善我国投资环境,增强外国投资者在我国投资的信心和积极性。同时,还可以为我国公司在海外的投资提供法律保护。
受国务院委托,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李岚清今天向常委会就国务院的议案作了说明。关于提请批准公约的理由,李岚清说,(一)通过国际仲裁的方式解决国家和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争议已经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目前,参加公约的国家占世界银行成员国的2/3,具有相当的广泛性。我国批准公约,将进一步表明我国对外开放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体现我国按照国际上通行作法保护外国投资的一贯政策。(二)在国际投资领域,外国投资者往往担心投资争议在投资接受国内得不到公平合理的解决。我国批准公约,将会对我国吸引外资的法律起到互补的作用,有利于消除外国投资者的疑虑,增强他们在我国投资的信心和积极性。(三)随着我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不断扩大,我国在海外的投资也不断有所增长。我国批准公约,将为我国的海外投资提供解决争端的有效手段,有效地保护我国的经济利益。李岚清还就我国批准公约后的有关工作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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