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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二年国债如何兑付发行?财政部有关方面负责人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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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6-26
第2版(经济)
专栏:

一九九二年国债如何兑付发行?
财政部有关方面负责人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 财政部有关方面负责人日前就1992年国债的兑付和发行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内容如下:
问:今年国债还本付息总额是多少?有哪些新特点、新内容?
答:今年是我国从1990年进入国债还本付息高峰期以来的又一个高峰年。总的看有三个特点,一是数额大,到期需兑付的国债本息达360多亿元,是连续三个偿债高峰年中偿债数额最多的一年;二是兑付债券的种类多,包括个人和单位持有的今年到期可兑付的国库券、保值公债等9个品种;三是兑付期长,从7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
问:1992年到期的国债券有哪些?
答:今年到期国债券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个人购买的国库券,1983、1987、1989年发行的国库券均已到期,1984年发行的国库券除尾数为“5、6”的以外,也全部到期。第二类是单位购买部分,主要是单位购买的1981、1982、1983、1984年国库券推迟3年还本付息后于1992年再次到期的部分,按规定还本付息。其中1981年国库券以财政部1986年公布的中签号码为准,1982年、1983年和1984年国库券均按当年单位购买额的20%偿还。第三类是1989年发行的保值公债今年全部到期,从9月1日开始兑付。问:1992年到期国库券的利息如何计算?
答:1992年到期国库券的计息期从该债券发行年度的7月1日起,至1992年6月30日止,其利率和计息年限分别是:
个人购买的1983年国库券,年利率为8%,计息年限为9年;1984年国库券年利率8%,计息年限为8年;1987年国库券年利率10%,计息年限为5年;1989年国库券年利率14%,计息年限为3年。
单位购买的1981年国库券,年利率为4%,计息年限为11年;1982年国库券年利率4%,计息年限为10年;1983年国库券年利率为4%,计息年限为9年;1984年国库券年利率为4%,计息年限为8年。
以上债券均以年利率计算,不计复利,息随本清。
问:今年是保值公债的兑付年,请问,财政部对该债券的兑付有何具体规定?
答:1、保值公债还本付息期为9月1日至10月31日。
2、为方便群众,简化兑付手续,凡在保值公债发行期内(即1989年7月—1990年2月)购买的保值公债,不论债券背面购买时间的标记如何、盖章与否,均以1992年8月31日为期满3年,逾期兑付的,不加计利息。
3、保值公债的年利率为发行时人民银行3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加到期的保值贴补率,再加一个百分点。由于目前保值贴补率为0,保值公债兑付时的年利率为14.14%。
4、保债公债实行全国通兑,但面值5000元以上的保值公债,由各地指定1—2个兑付点,专门兑付。
问:个人购买的,在以前年度就已到期而未兑付的国债券,今年如何办理兑付?
答:凡个人购买的以前年度到期尚未兑取本息的各年度国库券和国家建设债券,1992年仍可办理兑付,其计息期年限以该债券的最后偿还期为准,超过最后偿还期的,不再加计利息。如1981年国库券最长计息年限为9年。
问:为做好今年的国债还本付息工作,财政部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根据以往工作的经验,今年准备继续抓好以下几项措施:1、继续组织好财政、银行、邮政等有关部门多渠道办理兑付业务,保证有足够的网点和兑付时间,特别是经营国债发售、转让业务的各类中介机构,都要设置兑付窗口,面向群众办理兑付业务;2、大力推广单位集中兑付的办法,通过预约登记、事先收券、到期由单位财务人员统一办理的方式,缓解兑付高峰期的柜台压力;3、组织兑付小组,深入厂矿企业、农村,开展上门服务;4、在兑付期结束后,设置一定的常年兑付点,为那些因故贻误兑付期的持券人提供方便;5、广泛动员新闻界的朋友,加强对有关国债政策和兑付事宜的宣传解释,力求做到家喻户晓。
问:今年发行的国库券有什么新特点?
答:今年在国库券发行工作中,继续贯彻了改革精神,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这些措施可概括为16个字:简化券种、增加品种、提高频率、缩短周期。其中比较突出的有两条:一是一年分两次发行,即4月1日至5月31日发行五年期国库券;7月1日至8月31日发行三年期国库券。现在五年期国库券的发行任务已超额完成。二是考虑到投资者的实际需要,今年国库券券面的面值都比往年大,五年期有50元、100元、500元三种面值的券面,三年期在原50元、100元、500元面值的基础上,又增加了1000元面值的券面,以适应各类购券人的需要。
问:最近不少群众来信反映,现在在证券公司的柜台上很难买到国库券,请问,财政部准备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答:国库券脱销是近两年国债发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这一方面说明国债的信誉在提高,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我们的管理工作还存在问题。为此,在今年第二期国库券的发行中,我们将作出两项新的规定:一是要求各承销单位承销的国库券必须有60%以上上市,面向群众销售;二是要求各地张榜公布第二期国库券承销单位的名称、地点及承销数额,以增强国库券发行工作的透明度。这一项规定,将由各地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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