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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回逾期不还的贷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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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6-27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如何追回逾期不还的贷款?
编辑同志:
我是山东省广饶县广饶镇信用社的信贷员。去年3月,马大村马某从信用社贷款5000元,于当年10月到期。我去收贷时,马某赖帐不还,说已经还了,但又拿不出任何凭证来证实他还了此贷款。县农行行长限期让我收回贷款,却不准我以信用社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请问:马某逾期不还贷款应承担哪些责任,我应如何追回这笔贷款?
山东广饶县广饶镇信用社 魏复兴魏复兴同志:
首先应当明确,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必须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贷款方(银行或信用社)须按期按额提供贷款,借款方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计付利息、按期还款等,保证人应保证借款方按期归还贷款。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及有关信贷原则,对借款方的违约行为,贷款方可提前收回贷款的一部分或全部、停止发放新贷款、加罚利息等。
马某向信用社借款5000元,到期不还,应按规定计付逾期罚息。在提不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推说贷款已还,属赖债行为,对此应向其进行信用观念和法制教育,促其归还贷款本息。另从借据上看,该笔贷款有第三人担保,保证条款已经订明,借款人“到期不依约归还时,由保证人负责清偿”。因此,信用社在向马某要求偿还贷款的同时,也应当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代为偿还贷款。如马某和保证人均拒不还贷,信用社就应以马某和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以维护信贷资金的安全。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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