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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开发区发展战略与财税对策研讨会”综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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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7-10
第5版(理论)
专栏:学术动态

“经济特区、开发区发展战略与财税对策研讨会”综述
中国财政学会中青年理论研究工作委员会、中国财经报理论部和上海市中青年财政理论研究会联合举办的“经济特区、开发区发展战略与财税对策研讨会”,前不久在上海南汇县召开。与会代表以浦东新区开发为背景,就以下问题展开了讨论。
1、关于经济特区、开发区的作用。一种意见认为,特区、开发区的基本作用依旧是以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为主,发挥“四个窗口”(即技术、知识、管理及对外开放政策的窗口)和“两个扇面”(即对内、对外两个扇面)的枢纽辐射作用,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另一种意见认为,经济特区、开发区既要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阵地,又要成为我国经济改革的试验区和先导,通过试验,为推动全国经济体制改革提供经验和动力。尤其是浦东新区的开发,要走出一条全新的路子。要把资金市场、社会保障、企业破产、股份制、利税分流、分税制及政府职能转换等改革难点,率先在特区、开发区推出,促使特区、开发区经济运行机制适应国际经济交往的要求,又为推进国内改革提供示范。还有一些代表提出,经济特区、开发区在对外开放的同时,应密切结合我国原有产业结构的调整,提高工业结构档次。
2、关于经济特区、开发区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与会代表认为,总结和反思我国现有经济特区、开发区发展中的经验教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展战略不十分明确,经济特区层次复杂化,缺乏整体规划,不少经济特区、开发区带有明显的地区经济色彩,短期行为严重,进而导致特区产业结构类同化和低层次重复。二是政策优惠倾向过重,忽略经济特区机制与体制的改革和调整。三是存在着“饥不择食”的倾向,缺乏宏观调控机制。中小型企业合资多,大型跨国集团直接投资少;非生产性投资多,生产性投资比重小;加工装配型多,高新技术投入少;产品轻型化严重,新型产业少;用汇项目多,创汇项目少。四是风险内移,利益外转,逃税严重。五是经济政策难以与国际惯例相适应,经济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的货币流通、计价、兑换,基本上不受国际金融市场汇价变化的影响,这种传统封闭的金融体系,与特区国际化、企业市场化要求不相适应,成为外商投资的障碍。
3、关于促进浦东新区发展的财税对策。第一,理顺关系,建构统一的特区、开发区财政体制。一种意见认为,中央或上海市对浦东新区一级财政可实行大包干一类的管理体制,浦东新区财政收入全留以外,再按原有支出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性拨款,起始年份拨款的比例应该尽可能达到最大限度,以后可逐渐减少,直至停止拨给、自收自支为止。另一种意见认为,浦东新区财政体制应率先实行分税制,造就外向型经济运行的体制。
第二,深化改革,努力培育新型的企业运行机制。一要真正实行企业自主经营:(1)外贸上放开经营,让企业直接与外商从事商品经营;(2)扩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商品定价权限;(3)企业有权自主决定生产发展基金、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的比例划分;(4)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自主决定工资分配的具体比例与形式。二要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1)在浦东新区统一所得税率,取消税前还贷,实行税利分流;(2)企业按统一税率交纳所得税,实行税后还贷,税后以入股资金分红为起点,税利真正分流。要从有利于宏观管理、统一核算和按国际惯例办事的原则出发,逐步统一包括折旧制度、成本管理制度、审计制度、资产评估制度等在内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行使经济主权,建立有效的保护机制,维护国家利益。一是要参与土地买卖。财政要像代表国家对其他国有财产行使所有权那样参与土地买卖,在租金等问题上还应具有一定的决定权。二是保护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在特区、开发区开发的合资问题上,财政应该严格把关,由经过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事务所等机构,科学地、合理地做好资产评估工作,保护国有资产的完整。三是制定策略,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和反偷漏税的立法工作。
(周少云 钟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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