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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企业改革,必须实行“四个分开”——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蒋一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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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7-11
第2版(经济)
专栏:深化改革访谈录

深化企业改革,必须实行“四个分开”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蒋一苇
本报记者赖仁琼
古稀之年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蒋一苇,数年关注并致力于企业改革的研究。近年,他将自己深化企业改革的观点归纳为“一、四、五”:企业改革的一个目标;改善企业外部条件的四个分开和在企业内部完善五项基本制度。
面容清瘦的蒋老大病初愈,但谈起深化企业改革,却兴致颇高。他说,企业改革的目标是成为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这已写进十二届三中全会决议。然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并非易事。几年来,影响企业改革的一些根本性、深层次的问题没有彻底解决,因此国有大中型企业深化改革依然步履维艰。
如何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呢?蒋老以为,必须实行四个分开,即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税利分开和投贷分开。这是企业从政府机构的附属物转变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必要条件。
政企分开是四个分开的核心,这个问题已提出多年,但直到目前,这项改革并未到位。蒋老分析道,这里面既有体制上的原因,也有习惯势力的影响。过去,我们习惯把国家整个组织体系划为“中央、地方、企业”三个层次,把企业作为国家的基层单位,但是中央和地方都是政府机构,它们是政权的组织,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它是个经济组织。经济组织和政权组织不是一个性质,所以必须要政企分开。
十年改革中政企分开尽管取得一些进展,但此项改革的进程并不令人乐观。蒋老列举一些现象加以说明:提出政企分开后,出现了大量的行政性公司,如某某局换块牌子就成了某某公司,好像改为企业,政企就分开了,实际是由公司代行政府管理企业的职能,只不过是把“以政代企”改为“以企代政”,还是政企不分。后来决定取消行政性公司,又出现了行业协会、同业工会,由这些会代行政府职能,从“以企代政”变为“以会代政”,还是政企不分。一些行政性公司并未彻底取消,甚至不少全国性的、全行业的公司仍在新建。近几年,又流行搞企业集团,把许多行政性公司改为企业集团。本来,企业集团应当是企业自愿横向联合的产物,现在却由政府下令,用“装口袋”的办法把一些企业“捏合”成一个集团,而且由企业集团代行政府管理企业的职能,成了“以团代政”,仍是政企不分。最近,某些行业部门在积极地筹组全国性的大行业集团,下面再搞二级集团、三级集团,借组织集团之名把下放的企业收上来。这些集团实质上就是某个部门的代名词。这些做法都是打着改革的旗号出台的,而实际上与改革的目标并不相符,甚至是回潮。政企不分的问题如不解决,企业怎能真正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呢?
“这几年我反复琢磨后认为,政企不分的根子在于政资不分。”蒋老直言道,何为政资不分呢?就是行政管理和资产管理不分。我们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是由国家代表全民行使所有权,所以它又可以说是国有企业,是国有资产。政府对企业当然要行使管理权,但它同时又是所有者,又有资产的所有权。现在是行政管理和资产管理合二而一。每个企业都有主管部或局,这些部、局是行政机构,它同时又是国有资产的代表。主管部门既是“婆婆”又是“老板”,你说政企分开,它仍然要利用它对企业的所有权,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故要真正实行政企分开,必须首先实行政资分开。蒋老进一步阐释,国家的行政管理和对企业的资产管理不是一回事。行政管理是国家对任何所有制企业都要进行的管理,资产管理则不同。全民所有制是国家投资的,国有资产由国家来管理,集体所有制的资产是集体所有,国家对它没有投资,故不可能对它实行资产管理。所以对集体所有制来说,政资是分开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就比国有企业活一点,因为国家不能以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去干预它的经营。同样,个体、私营、中外合资的企业也都比较活一点,只有国有、全民的企业不易搞活,其原因就在于政资不分带来了政企不分。“税和利本是两个不同的范畴。”蒋老说,改革以来,实行利改税是这样考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利和税都是交给政府的,既然都作为财政收入,干脆把利税合在一起。当时我们曾提出不同意见,因为纳税是企业对国家的义务,无论是全民、集体还是私有企业,都有纳税的义务,在国税面前应该人人平等。既便有优惠,也不应按所有制不同而定,而应按产业或产品倾斜。利是对投资而言的,没有投资就没有红利。故税利是不应混淆的。政资分开后,税利必须分开,税应交给政府,利则交给资产所有者,资产所有者收回利润后可以再投资,扩大积累、扩大再生产。
“政资分开必然还要实行投贷分开。”蒋老谈及目前关于税前还贷、税后还贷的争议,他认为是因投、贷概念混淆而引起的。国家资产是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国家认为这个企业应当改造或扩建,就应拨款(投资),如果不投资,而同意企业用贷款进行改造或扩建,新增的资产还是属于国家的话,这就产生了矛盾。投资和贷款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在企业破产时这两个概念的不同就表现得更清楚了。
企业破产,就得拿它的财产来抵债。国家实行破产法,是用这个法律保护破产后的债权人的利益,使债权人利益均沾,平等瓜分资产。国家只有贷款而没有投资,当企业破产时,到底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呢?
身为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会长的蒋老认为,要深化企业改革,必须在宏观体制上逐步解决四个分开。只有弄清概念,理顺关系,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企业才能真正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从而使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步步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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