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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为撵走竞争者纵火犯罪受追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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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7-11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引以为戒征文

只为撵走竞争者纵火犯罪受追究
4月28日,我县个体户吕勇生因纵火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1991年,吕勇生在密云火车站附近开办了一家个体饭馆,生意兴隆。今年1月,一外县人在他饭馆北侧又开办了一家饭店。由于饭菜质量好、品种多,每天进餐者众多,收入可观。吕勇生开办的饭馆从此生意萧条,吃者寥寥无几。3月初,吕勇生让两个青年人砸碎那家外县人的饭店的门窗玻璃,迫使其停业两天。4月上旬,吕勇生又指使本村村民关某放火烧外县人的饭店,并为其备好汽油,付给50元酬谢费。一天夜里,关某放火后逃走,幸亏该饭店值班人员及时发现将火扑灭,才避免一场火灾。
竞争本来是好事,它可以促使人们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生产发展和完善服务,然而,吕勇生在竞争中不是通过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来战胜对手,而是以非法手段打击对手,其结果,饭馆没经营好,自己也因违法犯罪被逮捕。
北京市密云县检察院 王良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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