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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署通报各地人民检察署严密防范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发生命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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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4-01
第3版()
专栏:

最高人民检察署通报各地人民检察署严密防范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发生命案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通报各地人民检察署,严密防范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发生命案和违法乱纪的事件。通报指出:各地在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的重点试验过程中,一般都已取得良好成绩,并创造了许多经验。各级人民检察署在当地党、政机关领导下,也积极主动地参加了这一运动,为大规模开展运动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有少数地区,由于干部对中央指示的精神领会不够,对运动的目的、性质、方针和具体作法没有弄清,因而在运动中也发生死人的现象和违法乱纪事件。仅据河南郑州专区七个县的电话报告统计,从本年二月二十二日到三月九日的半个月当中,就连续发生死人事件二十一起(男六、女十五),其中自杀已死的十二人,被杀已死的二人,经救活的六人,逃亡失踪的一人。
通报指出:造成这些严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由于妇女觉悟提高,积极起来争取婚姻自由,遭受反对者的报复,杀害。如河南巩县玉皇庙区黑龙坛乡妇女李秀英,因与丈夫感情恶劣,曾四次到乡、两次到区、两次到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都未得到解决,夫妻感情更为恶化。贯彻婚姻法运动开始后,其夫牛凤池于三月五日晚间用刀将李秀英杀死。二、有些基层干部不明了政策,乱宣传,乱找典型,乱追往事,引起群众恐惧,造成命案。如河南成皋县七区十里铺乡季李氏因曾和人通奸,乡干部和民兵提出要查,她怕当典型,即上吊自杀。类似情况,在湖南、河北、上海、广东、浙江等地也陆续发生。
为了防止上述事件继续发生,通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署在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对封建性的犯罪活动,应严密注意,并以检察此类犯罪行为作为工作重点,采取严肃而有效的办法进行查处。对于因工作上的错误和工作方式简单粗暴而引起群众恐慌的现象,也应迅速纠正。其中因干部违法乱纪而引起的自杀事件,更应认真负责处理,以教育干部和群众。各级人民检察署对于运动中所发生的每一命案,必须引起高度注意,并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分析原因,查明责任,作彻底的处理,并研究防止办法,保证运动正确地、健康地开展。
通报指出:还有个别地区在处理婚姻案件中严重违反中央政策,也应注意纠正。如江西省乐平县各区都成立了婚姻法庭。县领导机关决定在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全县要惩办六十人,并规定判处徒刑五年以下者不必向县请示。现已判处了三十七人,其中很多人是不应该判刑的。如该县有个农民因打老婆被区婚姻法庭判了一年半徒刑,他老婆带着孩子跑了七十多里路哭哭啼啼跑到法院,请求释放她丈夫。又如该县有个地主老婆子的儿媳在解放前因难产死去,该县婚姻法庭的干部认为这个儿媳的死应由婆婆负责(儿媳生产时她不注意),因此判了这个婆婆三年徒刑,丢下五岁的小孩无人照顾。群众看到这种情况,都恐惧不安。通报指出:这些都是违法乱纪的行为。各级人民检察署如发现类似情况,应立即注意纠正,并协同当地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处理,不该判刑的应立即提请撤销原判。
通报规定各级人民检察署对上述各种情况应及时逐级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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