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3阅读
  • 0回复

人民银行要求证券经营机构 在债券发行期内不得惜售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7-17
第2版(经济)
专栏:

  人民银行要求证券经营机构
  在债券发行期内不得惜售
本报北京7月16日讯 记者施明慎报道:针对部分证券经营机构囤积债券,影响居民购买的问题,人民银行要求,各类证券经营机构,包括财政、银行、地方办的机构和信托投资机构等,凡承购包销的国库券必须全额面市,在发行期内不得惜售,各类证券机构的债券库存不得超过其资本的80%,已经超过的要逐步压回。
今年1至5月,各地发行国库券、企业债券增加较多,但由于部分经营机构囤积,真正发行到居民手中的只占少部分,个别地区甚至不到10%。为了保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及维护公众利益,人民银行提出,今后证券机构承购国库券后最长在一个月内要销售出去。投资基金、信托受益证券的试点只能在人民银行批准的地方进行。对擅自向社会发行分红保息的高利债券和可“优先成为股东”的债券、集资票据,要立即制止。各级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代理企业发行债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代理,严禁各家银行用信贷资金参与各种基金,严禁银行贷款给企业购买债券或用于归还债券本息。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