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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一起香烟案的调查——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错在哪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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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7-18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汇报

来自一起香烟案的调查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错在哪里?
本报记者 李有存
本报收到读者来信,反映广东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站扣留、拍卖本省南海县罗村供销社烟酒批发部和南海县黄岐烟酒食品购销部(南海县黄岐工业产品供销公司下属单位)、陆丰县桥冲供销社联合经营的国产卷烟1464箱的问题,要求有关部门认真查处。
根据读者来信,记者进行了调查。在调查中了解到,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检查站,多年来在打击走私贩私、投机倒把、稳定市场、扩大流通领域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是有成绩的。但他们的某些同志在处理罗村供销社等单位联合经营的国产卷烟一案中,违背有关政策法规,给联营各方在经济、信誉上带来损失。
查扣没有根据
1990年9月3日晚,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站副站长黄国强,率工商行政检查人员、公安干警20来人,到罗村供销社仓库突击检查,以“违法”为由,将该供销社烟酒批发部与黄岐烟酒食品购销部、桥冲供销社3家联营的国产卷烟1464箱(每箱50条)全部用车拉走。这批卷烟购进价为155万多元。当晚被扣留带走的还有广东省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省内运输《准运证》,以及作为卖方出具的随货销售发票。
9月7日,即事情发生第4天,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站在没有对此案作出任何裁决的情况下,将扣留的全部卷烟拍卖给非烟草专卖部门。
卷烟被扣留,特别是被拍卖后,联营各方向检查站说明他们是合法经营,并要求如数退回被扣留的卷烟。然而没有结果。面对这种情况,联营各方只好诉诸法律,起诉该检查站的侵权行为。就在这时(11月2日),检查站将此案移交佛山市城区公安分局,提出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致使黄岐烟酒食品购销部经理被关押40天。
1991年5月18日,佛山市城区公安分局以不予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为结论,又将此案退回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7月26日,即事情发生10个月后,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此案联营各方当事人具有投机倒把行为,其被查扣在案的卷烟全部予以没收,变价款上缴财政(实际上一直没有上缴)。对于这个处罚决定,联营各方均不服,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复议申请。10月10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该案所认定的违法主体部分事实不清”,作出决定,撤销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达的处罚决定书,要他们重新调查处理。但时至今日,问题仍旧拖着。
不顾事实真相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达的《处罚决定书》,认定当事人已经构成了投机倒把行为。理由是:①黄岐烟酒食品购销部经理和桥冲供销社业务负责人是以个体户身份利用罗村供销社烟酒批发部名义倒卖烟草专卖品;②罗村供销社烟酒批发部为个体户倒卖烟草专卖品提供证明、代办外采证。
对于黄岐、桥冲、罗村三家联营事实问题,处罚决定只字未提。当记者询问时,该局法制科科长说:“他们的联营根本不存在,即使存在也不是合法经营。”
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南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烟草专卖局和陆丰县供销社等单位的负责同志,他们证明罗村供销社烟酒批发部、黄岐烟酒食品购销部和桥冲供销社都属烟草合法经营单位,有当地核发的经营烟草的营业执照。三家的联营是属实的,是经过他们同意批准的,联营各方负责人是代表集体受单位、法人委托参加联营的,绝非是个体户。在三家联营中,罗村供销社烟酒批发部因资金困难,主要提供仓库、负责安全保管,有资金时,也出部分资金,这种联营是属于松散性的联营形式,符合民法通则中有关联营的规定。被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站扣留、拍卖的1464箱国产卷烟是联营单位从广东肇庆烟草公司和省烟草公司特许开设的广东普宁烟草调剂中心购运的,销售去向是省烟草公司特许开设的南海县大沥烟草调剂市场。他们有烟草部门开具的《准运证》和随货销售发票。这批卷烟来源正当,票证齐全,手续完备,没有违反烟草专卖的有关规定。
佛山市烟草专卖局认为,罗村供销社烟酒批发部等单位联营,一不冲击国家调拨计划;二是按当时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三是经当地烟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属合法经营。省烟草专卖局也认为,被查扣的这批卷烟来源正当,符合手续,没有违反烟草专卖的有关规定。
忽视政策法规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1年5月12日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处理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程序规定》(试行)规定:“对扣留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损坏。经查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迅速退还原主。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在及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先行处理……”而检查站于暂扣该批卷烟的第4天,在联营各方与南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烟草专卖局一再提出疑义和未作调查裁决的情况下就先行处理,显然违反了这个规定。
根据《烟草专卖条例》、《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广东省烟草专卖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国烟专(1986)29号文件等规定,工商行政、税务、公安等部门查获的卷烟均应交由烟草专卖部门收购。而检查站扣留这批卷烟后,未与佛山市烟草专卖局联系,按规定归口收购,而是匆匆忙忙,擅自以市“工商局”或“检查站”作为收购单位,将全部卷烟拍卖掉。他们拍卖这批卷烟不使用法定的专用发票,使用的是南海县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佛山工业品收购专用发票,而且处理给非烟草专卖部门。他们这样做,违反了上述规定。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站查扣罗村供销社烟酒批发部等三家联营单位国产卷烟一案,本来案情并不复杂,南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烟草专卖局对三家联营国产卷烟情况都很清楚。事情发生后,他们主动提出意见,但没有引起重视。
检查站采取不适当的手段,按照当事人搞投机倒把的结论寻求根据。罗村供销社烟酒批发部负责人告诉记者,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站副站长黄国强等人在罗村供销社查扣这批卷烟时,拿出手铐等胁迫他们写证言,证明该批卷烟是黄岐烟酒购销部经理个人的,而且是由工商行政人员代写,然后让他们抄一遍按上手印。黄岐烟酒食品购销部经理被释放出之前,检查站的人还让他写保证书,保证回去后不再上告了。
造成严重后果
扣留拍卖卷烟一案,给联营各单位造成很大经济损失。桥冲供销社的同志对记者说,他们购进这批卷烟用的是银行贷款80万元,还有供销社以及社员个人集资40万元,这些钱现已被检查站扣留近两年时间,光亏贷款利息就达20多万。卷烟被扣后,他们无法继续营业,职工每月只能拿到几十元的基本工资。罗村供销社和黄岐烟酒食品购销部在经济上也受到很大损失。
在采访中记者听到不少同志说,执法部门如此进行处罚,在他们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怎能不担惊受怕?希望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能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总结经验教训,维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妥善解决问题。要把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法制观念,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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