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2阅读
  • 0回复

国家科委发布《科技人员出国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科技人才进出有章可循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7-27
第3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国家科委发布《科技人员出国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科技人才进出有章可循
本报讯 记者温红彦报道:国家科委日前发布了《科技人员出国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规定》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越来越多的科技人员派往国外工作,为促进我国对外科技、经济合作与交流作出了很大贡献。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在科技人员出国工作问题上无章可循,如审批手续过于繁琐,部分高级专家在外待遇偏低,重要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处置不当等。在当前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形势下,迫切需要进一步放宽政策,规范管理,保障科技人员出国工作的健康开展。
《规定》说,派遣国内科技人员出国工作和吸引在外科技人员回国服务都是为了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我们要积极采取措施,吸引在外科技人员回国服务,为他们报效祖国创造环境和条件。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大胆放开、有组织、有计划地让更多的科技人员出国工作。过去10多年的实践证明,派遣科技人员出国工作的效果是好的,不少人回国后已经成为各方面的骨干,在现代化建设中作出了重要贡献。因此,我们要全面理解中央对外开放的方针,把吸引科技人员回国服务与派遣科技人员出国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使我国科技体制逐步成为一个面向世界的开放的体制,紧紧跟上当代新科技革命前进的步伐。
在谈到工资报酬问题时,《规定》说:
第一,科技人员在国外的个人收入,原则上归自己所有。国外接收单位按协议付给国内派遣单位的报酬,应当与付给个人的工资分开单列。当然,单位可以向个人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作为办理各种手续和对外联系的费用。
第二,关于科技人员在国内的工资问题,由于情况比较复杂,统一规定不太合适,因此,按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由单位和个人通过协商作出处理。
第三,外方付给我科技人员的报酬应当具有国际可比性,这不仅仅是为了维护科技人员个人的权益,而且是为了维护民族的尊严。对这一点,各单位要认真执行。
《规定》最后强调,本规定主要是针对中外科技合作的需要制定的。当然,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是一个伞式协定,在这个规定下企、事业单位所进行的科技合作项目中派遣科技人员出国服务,应当按本规定办理。至于双边签署的劳务协议、合资协议以及其它经济贸易协议,由于情况比较复杂,其中有关专业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包括国内工资和国外报酬等,宜按国际商业惯例和合同约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