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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为准备普选进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的指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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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4-06
第1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为准备普选进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的指示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于一九五三年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
(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接着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了使全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能依法参加选举,必须做好登记选民的工作。而选民的登记,又必须以人口登记为依据。因此应在选举工作同时,举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以利选举工作的进行,并为国家的经济、文化建设,提供确实的人口数字。
为完成这一工作,除颁发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表式及填写说明外,并作如下指示:
一、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工作,必须结合选民登记同时进行。为免重复与遗漏,确定以公历一九五三年六月三十日(旧历五月二十日)二十四时为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的计算标准时间。所有调查登记工作应于九月底前全部完成。各县、市辖区及不设区的市应将所辖地区人口汇总统计于十月底前报省、市;各省、市及中央直辖行政单位应将所辖区人口汇总统计于十一月十五日前报中央。
二、负责人口调查登记工作的机构:中央由内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公室,统一领导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工作。省(市)由民政厅(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省(市)人口调查登记办公室。县、市辖区及不设区的市在各该人民政府之下成立人口调查登记办公室。各级人口调查登记办公室受同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并为同级选举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一个组成部份。
三、为了在全国范围内做好这次人口调查和选民登记工作,除全体从事选举工作的干部应参加进行外,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还应根据实际需要,动员适当数量的教员、学生、人民团体的干部及其他人员在一定限期内,参加本地的调查、登记及汇总统计等项工作。
四、各级人口调查登记机构及参加此项工作的人员,应对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表式及说明等加以研究,掌握不重复、不遗漏、全面、确实的原则,做好调查登记工作。
五、在进行人口调查登记前,必须展开广泛宣传,使人民彻底了解这次人口调查的意义和目的,以取得人民热诚的响应和支持。
六、调查时设调查登记站,无论采取户主到站登记的办法,或在必要时采取调查员逐户访查的办法,均应力求便利人民,在乡村尤应利用农事间隙,不得妨碍农业生产。
七、人口调查登记所需各项经费列入各级选举预算之内,由国库报销。所用调查登记各项表式,各省(市)应依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格式,统一筹划,分别不同情况由省或交由专、县印刷。
这次人口调查登记工作,是一件很艰巨的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领导,认真检查督促,以保证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工作的顺利完成。
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表式及说明附发。
总理 周恩来
一九五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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