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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调查登记表填写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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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4-06
第2版()
专栏:

人口调查登记表填写说明
一、填表单位——户,按“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确定之。
二、各户中之常住人口和在外人口按“登记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区分之。
三、人口调查登记表分甲式、乙式两种。甲式供一般住户填写。乙式供机关、部队、团体、学校……等户填写,但上述单位内居住的家庭户应填甲式表。
四、填乙式应将本单位全名填写在表右侧“户名”之下,并于“本户负责人”之下填写本单位负责人或事务管理人。
五、住址——城市户的住址填写在表的左上端,乡村户的住址填写在表的右上端。
住址中街、巷、村等名称,可按当地路、里、胡同等名称改印或填写。
六、页次——人口较多的户,一张表不够时,可按需要增加,每页注明页次,粘贴一起。只填一页者,页次不填。
七、户主——甲式表中之“户主”指一户中常住在家的主要负责人。乙式表中不填户主。
八、与户主关系——填本人与户主的关系,如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岳父、姑母及雇工等等。
九、姓名——填本人常用的姓名,不得用浑名、绰号;无名者,可于姓下填写其习惯称谓或乳名。
十、性别——填写“男”或“女”。
十一、年龄——填法如下:
(1)不满一岁的婴儿填“不满一岁”。一岁以上的人,填实足周岁数,多出的月数不填。例如十八岁零十个月就填“十八”。“岁”字不填。
(2)不论一九五三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或以后进行调查登记,均以一九五三年六月三十日为标准时间计算年龄。
例如:某人于一九三五年六月一日生,在一九五三年五月一日调查时为十七岁零十一个月,但算到六月三十日,为十八岁零一个月,应填“十八”。
又如:某人于一九二三年九月一日生,在一九五三年九月一日调查时满三十周岁,但以六月三十日计算,其年龄为二十九岁零十个月,应填“二十九”。
(3)出生月、日一般以公历计算,不知道公历出生月、日只知道旧历者,得以一九五三年旧历癸巳年五月二十日为计算年龄的标准时间,计算其年龄。
例如:某人于一九二四年(即民国十三年)旧历五月二十七日生,不知道公历出生月、日,即以一九五三年旧历癸巳年五月二十日(公历六月三十日)为计算年龄的标准时间,其年龄为二十八岁零十一个月,在年龄栏内填“二十八”。不论调查登记时间在旧历五月二十日(公历六月三十日)以前或以后,其年龄都应该填“二十八”。
附一至一百岁年龄计算表。
十二、民族——填本人所属的民族,如汉、蒙、回、藏、维、苗、彝、僮……等。父母不是同一民族,不满十八周岁者,其民族别由父母决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
十三、备考——填写需要注明的事项。
十四、填表人——填写调查员的姓名。
十五、填表日期——填写填表时的公历月、日。
十六、校正办法——在六月三十日以前进行调查登记的,应在六月三十日以后按“登记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进行校正时,按下列各点办理:
(1)调查日到标准时间的期间出生、婚入、迁入的人口,应填入调查登记表常住人口栏的空格中,并于备考栏内注明“出生”、“婚入”、或“迁入”字样。如一张不够时,应增补一张,并编注页次,粘贴一起。
(2)调查日到标准时间的期间死亡、婚出、迁出的人口,应以双竖线划去。并于备考栏内注明“死亡”、“婚出”或“迁出”字样。
(3)外出人口如归来作为本户之常住人口时,应在常住人口栏添入,并于备注栏内注明“归来”字样。于在外人口栏以双竖线划去。
(4)常住人口、在外人口“共计”及男、女人数应作相应修正。
十七、校正、抽查、复查或填写中发现错误时,在校正或修正后,均应由填表人署名或盖章,以示郑重。
十八、填表注意事项:
(1)一律用毛笔或钢笔正楷填写。用钢笔时,最好用墨汁或不褪色的蓝色墨水,不得用红色。
(2)每个人的性别、年龄、民族,均应认真填写,不得以简略符号代替文字。如前栏填“女”,后栏的人亦为女性,仍须填“女”不得以“,,”“?”等符号或“仝”字等代替。
(3)“年龄”、“户号”、“页次”和人口的“共计”等数字应用汉文填写,不得用阿拉伯字码填写。数字超过“十”以上时,须写出“十”字,如“十二”“二十二”“三十一”“九十”等,不得写为“一二”“二二”“三一”“九○”等。数字填写必须清楚。
(4)如一户的登记表有两页及两页以上时,只填最后一页的“共计”数,以前各页“共计”栏内划一竖线,不填数字。
(5)常住人口必须填在常住人口栏内,在外人口必须填在在外人口栏内,不够填时可增加一页,但不得相互借用。
十九、少数民族得用本民族文字填写。
户 名:
本户负责人:
(编者按:本报此处所载人口调查登记表,是照原样缩小制成,各地印制时,纸张的大小是:长二六公分,宽一八·五公分。表格的长与宽请按照注明的尺寸。)(附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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