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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印章制发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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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4-06
第2版()
专栏:

中央和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印章制发办法
(一九五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央选举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二、种类中央和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的印章分“印”和“公章”两种:印为正方形,公章为圆形。
三、使用
(一)印:正式行文用印;公布选民名单、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名单,分发选民证和发给当选证书,用印。
(二)公章:办理一般证明、介绍、咨询、通知、洽商等事项的笺函,用公章。
四、文辞
(一)印的文辞:中央选举委员会印。
××省(市)选举委员会印,如:河北省选举委员会印,北京市选举委员会印。
××县(市)选举委员会印,如:通县选举委员会印,保定市选举委员会印。
××市××区选举委员会印,如:北京市西单区选举委员会印。
××县××乡(镇)选举委员会印,
如:兴国县长冈乡选举委员会印。
(二)公章的文辞:
除无“印”字外,与印的文辞同。
五、字体
一律用宋体字。
六、尺度
(一)印的尺度:
中央选举委员会印边长七公分,边宽六公厘。
省(市)选举委员会印边长六公分,边宽六公厘。
县选举委员会印边长五公分,边宽五公厘。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选举委员会印边长四公分,边宽四公厘。
(二)公章的尺度:
中央选举委员会公章直径长五公分,边宽二公厘。
省(市)选举委员会公章直径长四点五公分,边宽二公厘。
县选举委员会公章直径长四点五公分,边宽二公厘。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选举委员会公章直径长四公分,边宽二公厘。
七、质料
一律用木质。
八、制发办法
(一)印的制发办法:
1、中央选举委员会、省(市)选举委员会的印,均由中央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型式制发。
2、县(市)选举委员会的印,由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型式制发。
3、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的印,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型式制发。
4、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印,由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型式制发。
5、前四项以外的其他选举委员会的印,得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比照等级、按照规定型式制发。
(二)公章的制发办法:
中央和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的公章,由各该选举委员会主席批准,按照规定型式制发。
九、各级少数民族行政单位选举委员会印、章的制发,由其上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另定之。
十、中央和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应于工作全部完成后将其印章缴送封存:基层选举委员会(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缴上一级人民政府封存,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的印章送同级人民政府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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