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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我国加强民族地区经济科技立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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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8-01
第2版(要闻)
专栏:

促进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
我国加强民族地区经济科技立法
据新华社呼和浩特7月30日电(法制日报记者韩燕荣新华社记者张银曙)一个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包括民族区域自治条例及其他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在内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目前已在我国初步形成,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得到了根本保障。在此基础上,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开始以促进民族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为中心,重点向民族地区经济、科技和文化立法方面转移。
自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包括民族自治州、自治县(旗)在内的各民族自治地方已公布实施了110个自治条例和71个单行条例,四川、青海、甘肃、云南等9个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颁布实施了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从而有力地保障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和各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促进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截至1990年,民族自治地方工农业总产值达到2273亿元,比1952年增长9.8倍,与1980年相比,5个自治区的国民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增长31.3倍。各少数民族群众中大多数基本上摆脱了贫困,逐步解决了温饱,有一部分人已达到小康生活水平。
近年来,各民族自治地方在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都把发展本地区经济放在重要位置,在已颁布实施的单行条例中,有关对外开放和经济科技的越来越多,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包括工业、农业、商业、边境贸易、税收等。云南、广西、内蒙古、黑龙江等省区的沿边地区都颁布了一系列加快沿边对外开放,建设边境贸易区、经济开发区,鼓励和吸引国内资金、技术人才前往开发建设的法律、规章以及法规性文件。
在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上,各级各地立法、执法及有关研究机构紧紧围绕促进民族地区的改革开放和各民族的团结、繁荣、进步这个中心展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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