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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今日施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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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8-01
第2版(要闻)
专栏:

《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今日施行
新华社北京七月三十一日电为使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使用汉字规范化,消除用字不规范现象,根据国家有关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和关于汉字使用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新闻出版署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这一规定自八月一日起施行。
这个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出版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
规定指出,规范汉字,主要是指一九八六年十月根据国务院批示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所收录的简化字;一九八八年三月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收录的汉字。不规范汉字,是指在《简化字总表》中被简化的繁体字;一九八六年国家宣布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在一九五五年淘汰的异体字(其中一九八六年收入《简化字总表》中的十一个类推简化字和一九八八年收入《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的十五个字不作为淘汰的异体字);一九七七年淘汰的计量单位旧译名用字;社会上出现的自造简体字及一九六五年淘汰的旧字形。
规定要求,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报头(名)、刊名、封皮(包括封面、封底、书脊等)、包装装饰物、广告宣传品等用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禁止使用不规范汉字;出版物的内文(包括正文、内容提要、目录以及版权记录项目等辅文),必须使用规范汉字,禁止使用不规范汉字;向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海外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可以用简化字的一律用简化字,如需发行繁体字版本的,须报新闻出版署批准。
规定说,整理、出版古代典籍,书法艺术作品,古代历史文化学术研究著述和语文工具书中必须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部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影印、拷贝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海外其他地区出版的中文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规定强调,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在申请创办时,必须向批准机关提交出版社社名、报名、刊名字样,经审定符合规范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印刷通用汉字字模的设计、计算机编排系统和文字信息处理系统使用汉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需要使用繁体字的,须经新闻出版署批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和语言文字工作机关负责对出版物汉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提供检查需用的出版物样本。
这一规定还对一些具体问题作了阐释。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形,将由省级以上(包括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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