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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代表大会的几个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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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4-08
第2版()
专栏:答读者问

关于人民代表大会的几个问题
编者按: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公布之后,在全国引起热烈的响应。很多读者在研究和宣传解释这个决议中遇到了一些问题,提出要求解答。现将一部分问题的解答发表于后。
问: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是什么?
答: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它规定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所选出的中央人民政府。
问: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有什么特点?
答:第一,它能够更广泛地发动广大人民参加国家政权的管理,这样就可以进一步体现我国国家政权属于人民的性质。第二,它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既可广泛发扬民主,又能集中群众的智慧,作成决议,交付政府领导群众执行。第三,它既是议事的机关,也是工作的机关,代表不但能够讨论、决定国家和地方的事务,而且能够实际参与决定、决议的执行。这样就能保证人民意志的实现。第四,代表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并受人民的监督,可以随时由选民撤回补选,这样就能保证代表必须服从人民的意志。总之,它最便利于人民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力,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问:为什么在过去的三年中不召开人民代表大会?
答:因为当时的条件还不具备,故必须采取一些过渡的措施。
问: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需要什么条件?
答: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需要军事行动完全结束、土地改革彻底实现、人民有充分组织这样三个条件。目前,就全国范围说,大陆上军事行动已经完全结束;土地改革除少数地区外,已经完成;各界人民已经组织起来,并已大大提高了政治觉悟。国家经济状况也已根本好转。这样,实行普选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具备。因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在一九五三年内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问:三年来,我们采取了些甚么过渡措施?
答:其措施有二:一、在中央,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二、在地方,由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何区别?
答: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等的自愿结合,其目的在于通过这种团结,去团结全国各民主阶级和各民族,共同努力,实现新民主主义。它不是政权组织。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则是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它是代表国家的权力机关。
问:人民代表大会与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有何区别?
答: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是由各界人民分别选举产生,其中并有一部分由人民政府邀请。这是二者在代表产生方法上的区别。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则是人民政府的咨询机关,只有在它代行了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时,才成为过渡性的政权机关。这是二者在性质上的区别。
问: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否继续存在?
答:继续存在。因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整个时期,既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的统一战线,就要有这种统一战线的组织,用以统一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的意志,巩固人民的革命大团结。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它就不再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但可就有关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或重要措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根据这种情况,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将作必要的、适当的修改。
问: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后,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是否继续存在?
答:不再继续存在。
问:没有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以前,是否需要继续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答:各地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以前,还须按时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讨论必须讨论的工作。在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应按照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普选工作的指示,讨论普选的各项准备工作,说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伟大意义,动员人民群众关心这件大事,并积极参加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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