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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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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8-04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编辑同志:
近一个时期,全国各地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活动取得了很大成效,受到消费者普遍欢迎。但假冒伪劣商品并未完全退出市场,时常有消费者被坑骗甚至被伤害。请问: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云南昆明市韦光一韦光一同志: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是指非法生产、制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为国家法律所严格禁止,一经触犯,轻者要受到行政处罚,重者要受到刑事制裁。从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角度来看,由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其手段、动机、内容、危害后果等各不相同,其触犯的罪名也就不同。
一、如果生产、制作、销售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食品,就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06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的所谓“其他危险方法”,就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那些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人,明知自己制造、销售的食品会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但为了牟取暴利,制售大量有毒、有害食品,结果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危害。这种行为虽与那种蓄意投毒杀人的行为不完全相同,但其客观上同样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其主观上的直接故意虽然是为了牟取暴利,但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亦抱着一种放任的态度,故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应以危害公共安全论处。重庆市某综合商店经理李某,先后两次勾结其岳父邓某,套购医药用酒精5880公斤,兑水冒充白酒出售牟利。1985年4月,邓某等人以某厂名义购买工业用酒精2240公斤,又购买了一瓶曲香香精和2两糖精。李、邓二人将香精和糖精掺入酒精。随后,李某将这批工业用酒精冒充“杂粮高度酒”,批发给7个个体户,让他们掺水出售。群众购买饮用后,造成78人甲醇中毒,其中10人死亡,4人眼睛失明。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邓某明知工业用酒精兑成“白酒”食用后,对人体有危害,为了牟取暴利,无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采取欺骗手段购买工业用酒精,冒充“杂粮高度酒”出售,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已构成以制造、贩卖有毒酒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罪。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邓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如果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制造或者贩卖假药,就应该以制造贩卖假药罪论处。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它是人民群众预防和治疗疾病的重要手段,其效用如何,直接关系到亿万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以假充真、粗制滥造的假药,不仅会贻误治疗,而且因其所含的不良成分,还会导致患者的病情恶化,给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造成威胁。
构成本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假药。所谓假药,是指如下几种情况:一是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二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三是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四是变质或被污染不能药用的;五是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从这几年发现的案例来看,制造假药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人以猪胆冒充熊胆,以鸡胆冒充蛇胆,以工业用骨胶冒充阿胶,以黄连素和淀粉制造假人工牛黄,以白糖和银耳制造假名贵成药,等等。构成制造、贩卖假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而且是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客观方面,必须是行为人实施了制造、贩卖假药的行为。
近些年来,制造、贩卖假药的犯罪活动,在有些地方很猖獗。如陈某等4人,为牟取暴利,合资办厂制造假药。他们用白糖、淀粉、姜母粉等作原料,制造“感冒冲剂”、“解毒灵冲剂”、“板蓝根冲剂”、“益肝灵”等十几种假药,伪造卫生部门药品批准文号,以假乱真。之后,陈某等人又采取欺骗和行贿手段,将这些假药向各地推销,牟取暴利9.4万余元。此案破获后,陈某等4人均被人民法院以制造、贩卖假药罪和行贿罪从严判处了刑罚,依法追缴了其全部犯罪所得的赃款。
三、如果行为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扰乱了市场管理,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还可以追究其投机倒把犯罪的刑事责任。
河北保定地区李全志等人,在1984年春至1987年4月间,勾结其他几名同案犯,伪造了某生物化学制药厂人造牛黄商标,用淀粉、盐酸黄连素、维生素B2等为原料,非法制造了假人造牛黄。然后以每销售1公斤假人造牛黄给5元好处费为条件,由李全志的哥哥李全忠等先后多次卖给吕某、尹某、王某等人,吕、尹、王把买的假人造牛黄加价后在河北安国县中药材市场倒卖,后又几经转手销售到辽宁等地的中药材经销单位和制药厂,共计倒卖假人造牛黄1168公斤,总经营额达96万余元,非法获利32万余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其中,被告人李全志即非法获利20万余元。李全志以牟取暴利为目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无生产经营执照,非法制造、倒卖假人造牛黄,严重扰乱了中药材的市场管理,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投机倒把罪。李全志投机倒把的非法经营额和非法获利额均属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追缴赃款14.04万元。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受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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