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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有罪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严厉制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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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8-05
第2版(要闻)
专栏:

  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有罪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严厉制裁
新华社北京8月4日电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这种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很大损失的犯罪活动。
这个通知对涉及假冒伪劣商品犯罪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对于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坑害消费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投机倒把罪定罪处刑;对于为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非法制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应按假冒商标罪从重处罚,其中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的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应按投机倒把罪定罪处刑;对于以营利为目的,制造、贩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应以制造、贩卖假药罪定罪处刑,其中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同时还认定:利用给“回扣”、“手续费”等手段推销假冒伪劣商品,是经济来往中的行贿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行贿罪从严惩处;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为个人拿“回扣”、“手续费”而采购假冒伪劣商品,是经济往来中的贪污、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贪污罪、受贿罪从严惩处。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要注意充分运用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从经济上制裁犯罪分子,决不能让犯罪分子得到经济上的便宜;要注意体现政策,对于那些群众反映强烈、危害严重的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重判,对于具有自首、坦白、立功情节的,可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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