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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彤一案终审裁决以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和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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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8-07
第2版(要闻)
专栏:

鲍彤一案终审裁决
以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和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新华社北京8月6日电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对鲍彤泄露国家重要机密、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一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了鲍彤的上诉,维持一审作出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的判决。
鲍彤一案经北京市公安机关长期侦查、核实,于今年6月29日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鲍彤案涉及国家重要机密,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的规定,于7月21日上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并于当日下午公开宣告了判决。一审对鲍彤以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1989年5月28日起至1996年5月27日止。一审判决后,鲍彤于7月22日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诉人鲍彤上诉案进行了二审审理,合议庭讯问了鲍彤,鲍彤陈述了上诉理由,作了辩解。鲍彤委托两名律师作二审辩护人,律师向合议庭提交了辩护意见。合议庭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作了全面审查后,进行了评议。鲍彤在1989年北京发生政治动乱期间,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并伙同他人煽动抗拒、破坏国家法律法令的实施,罪恶重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和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二审认为:一审对鲍彤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鲍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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