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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出嫁妇女的户口该不该注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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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8-08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有问有答

这些出嫁妇女的户口该不该注销?
问:目前农村妇女和城镇居民通婚的越来越多,由于农业户口转成城镇非农业户口非常困难,所以很多妇女结婚以后,户口仍留在农村。但我们县不少和城镇居民结婚的农村妇女却被当地注销了户口,理由是:“嫁出去的女如泼出去的水”,“男方有本事娶,就应有本事养”等。没有了户口使这些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有的在村里没有了责任田,分不到粮食,孩子出生后无法报户口。请问:农村妇女和城镇居民结婚后户口就要被注销吗?
湖南绥宁县广播电台赵光明
答:赵光明同志在来信中反映的问题,确实在部分农村地区存在。户口管理是国家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制度。对公民户口的登记、迁移和注销,国家法律都有明确规定。因农村妇女和城镇居民结婚便将其户口注销,这种做法既违反国家有关户籍管理的法规和政策,也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人为地造成了无户口人员的增加,直接影响了正常的户口管理和为国家提供准确的人口资料。
国务院和有关部门都非常重视解决这个问题,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国务院批转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发出的《关于在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报告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居住在市镇的无户口人员(包括和城镇居民结婚后户口被注销的农村妇女),符合在市镇落户的,应有步骤予以解决;不符合在市镇落户的,农村要妥善安置、恢复户口。公安部还要求各级公安机关狠抓户籍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健全户籍管理机构,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的户籍管理工作。
国家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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