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3阅读
  • 0回复

高检决定撤销“曹时中受贿案”认为曹时中收受技术咨询费不构成犯罪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8-09
第2版(要闻)
专栏:

高检决定撤销“曹时中受贿案”
认为曹时中收受技术咨询费不构成犯罪
编者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浙江省检察机关撤销了对曹时中的立案侦查。高检认为曹时中的行为不是受贿,不是犯罪行为。这个改正的决定,体现了实事求是、有罪必办、有错必纠的原则。
各级检察机关要从有利于保护和推动经济发展出发,使科技人员的合法收入得到法律保护,不做任何挫伤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事。对于在改革开放、搞活经济中做出贡献但有失误的人,特别是那些有开拓精神的科技人员,要坚决予以保护。对科技人员从事第二职业等活动获取的收入,只要不是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禁止的,都要给予法律保护。
新华社北京8月8日电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复之主持召开第七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对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纠偏”专家、高级工程师曹时中受贿案进行了认真讨论,认为曹时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撤销案件。浙江省检察机关已依法撤销此案。
曹时中原系浙江省建筑总公司副总工程师、中国浙江建筑技术发展中心副主任。1985年至1987年,曹时中代表浙江建筑技术发展中心担任建筑单位的技术咨询人并受建筑单位委托为其选定、介绍施工单位期间,在为建德县新安江房管所等8个工程加固、纠偏及土建工程的技术咨询和设计过程中,先后收受施工单位诸暨县振兴建筑工程公司现金11.45万元。1988年8月,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根据举报对曹时中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结果于同年年底逐级上报浙江省检察院。1989年6月浙江省检察院请示高检院,经高检院1990年2月7日批复同意,认定曹时中在浙江省供销学校纠偏工程和建德县新安江房管所加固工程中,收取诸暨振兴建筑工程公司现金2万元为受贿行为,可以认定构成受贿罪。1990年6月17日,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对曹时中立案侦查。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由于案情复杂,有关方面对此案性质的认定分歧较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案进行了复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反复研究以后,认为曹时中为施工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收受钱财的行为,依法不应定罪,应予改正。
据悉,浙江省检察机关根据高检院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94条规定,对曹时中案已办理了撤案手续。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