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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安徽省人民监察委员会 严正处理宿县专区卫生院侯金山被诬陷案 主犯沈桂鼎及其他有关主要人员都受到了处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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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4-10
第3版()
专栏:

中共安徽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安徽省人民监察委员会
严正处理宿县专区卫生院侯金山被诬陷案
主犯沈桂鼎及其他有关主要人员都受到了处分
关于安徽省宿县专区卫生院前院长沈桂鼎(中共党员)压制批评,诬陷侯金山(中共党员)的事件
(见二月二十八日本报),中共安徽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安徽省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一再深入调查研究,弄清全部案情,并分别作出了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决定。前中共宿县地委书记李任之同志和副书记吴云培同志分别在本年三月三十一日安徽日报上作了认真的检讨,决心在这次党所号召的反官僚主义、反命令主义、反违法乱纪的实际斗争中锻炼自己,彻底改正自己的错误。
侯金山被诬陷的经过
宿县专区卫生院因领导方面缺乏民主作风,干部不团结,医疗上不断发生事故,且有盗卖药物等情。侯金山同志于一九五一年二月间向中共宿县地委前任书记李任之同志和前皖北行署卫生处检举该院院长沈桂鼎。沈桂鼎知道此事以后,便运用无耻手段,请侯金山同志吃饭,企图软化他。一九五一年四月八日,宿县专署督导室、民政科和中共宿县地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派人组成检查组到该院检查。沈桂鼎在检查组未到该院之前,乘侯金山请假回家之际,在该院内散布侯有“政治活动”的谣言,并布置专人搜集关于他的所谓“政治活动”材料。检查组到该院后,沈桂鼎把护士孙学品所捏造的“侯金山要打死卫生院的协理员陈庭元、秘书韩俊先”的情况告诉检查组的徐保庭、王沛两同志;同时又把上述情况告诉了陈庭元。前地委书记李任之同志责成前公安处长孟迪同志负责侦察。孟迪同志在第二天下午偕同前经济保卫科科长汤宜德到卫生院,向沈桂鼎和陈庭元进行了解。沈桂鼎除照样报告了这个情况以外,又捏造说:“院内丢了一支长枪(其实没有丢枪)。侯金山要打死我,因我早有警惕,他未敢下手。”并说:“侯金山逾期不归,可能向河南潜逃了。”孟迪把这一情况报告了李任之同志以后,便决定将侯金山逮捕(一九五一年四月十六日),并叫汤宜德和前审讯科副科长甘华昌负责搞清案情。汤宜德和甘华昌接到这个任务后,用四个半夜和一个通宵的时间审讯侯金山,对侯金山加以辱骂威胁,随后给他带上手铐脚镣。后来,汤宜德因事忙又把这个案件转交甘华昌负责处理。四月二十七日以后,沈桂鼎又捏造事实,数次向公安处报告:“侯金山政治面目不清。他组织落后力量,打击进步分子,阴谋杀害我妻尹静和我。”并煽惑协理员陈庭元搜集有关侯金山的“材料”。陈庭元在侯金山的破皮包里查出一颗刻有十二角星的铅质私章和一张戴拿破仑帽子、腰插驳壳枪的照片,就主观地认为这可能是侯金山通特务的证据。经交公安处审查后,始知这是共产党员杜其林同志的照片(他现在江苏省萧县工作),侯金山并无政治问题。但甘华昌仍认为侯金山有谋杀行为,并提出了给他判徒刑的意见。甘华昌征求汤宜德的意见,汤竟随声附和,答以“可以判几年”。甘华昌既未向公安处长汇报,也未经过处务会议研究,就荒唐地提请专署裁判委员会判处侯十年以上徒刑(未通过)。此时,专署督导室根据公安处的审讯结果和专署署务会议通过的处理意见,报请前皖北行署人民监察委员会批准给予侯金山同志以撤职法办处分。一九五一年十月七日,宿县检察分署接到专署督导室的通报后,决定进行审讯。十一月一日沈桂鼎到庭用伪证和侯金山对质时,助理检查员刘家泽竟限制侯发言,对其所申诉的理由不予笔录。十一月十日宿县检察分署认定,侯金山有阴谋杀害干部的行为,并向专区法院提起公诉,而对侯金山的书面申诉既不考虑,也不报告上级。专区法院受理此案时,孙学品已到泗洪治淮工地工作,他曾写信给沈桂鼎说:“侯金山受了冤枉。”但沈桂鼎并未向上级或审讯机关报告。当法院怀疑这一案件的情节,要卫生院考虑侯金山的反面意见时,沈桂鼎和陈庭元仍说侯金山有“严重的叛党行为”,要求党总支委员会开除其党籍。一九五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法院邀请有关部门陪审,确定侯金山无罪,并于二月二十九日下午在卫生院召开了大会,宣布侯金山无罪开释。当时,地委宣传部长吴献贤同志向侯金山同志进行了慰问,并立即让他复职,又补发了薪金,并送他到医院休养;同时,有关机关的负责同志在会上都作了检讨。但实际上案情并没有审查确实,主观地认为孙学品对这一案件要负主要责任,应判处徒刑一年,而对沈桂鼎则认为他有趁机报复情绪,不予刑事处分,仅在行政上给予撤职处分(已执行),党内给予警告处分(未执行)。今年二月间,中共安徽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两次派员协同地委的同志,进行了彻底的检查,搞清了案件的实际情况。
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决定
根据上述事实,中共安徽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有关人员作了如下的处理决定:
(一)前院长沈桂鼎(党支部委员)严重地违法乱纪,压制民主,陷害检举人,品质极为恶劣,对本案应负直接的完全责任。故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协理员陈庭元(党支部书记),受沈桂鼎的煽惑,积极搜集“材料”,特别是法院指出此案假的可能性大时,还召开支部会议,通过开除侯金山同志的党籍,错误实属严重,故决定给予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
(三)前公安处长孟迪,亲自负责侦察该案,竟听信片面反映,且又不负责任地交下级审讯了事,有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惟其事后尚能认识错误,当面向侯道歉,在全体有关人员中第一个作出检讨,故决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四)公安处前经济保卫科科长汤宜德(党总支书记),对该案不调查研究,竟采取连续审讯,辱骂侯是“叛党分子”,以期逼出口供,并随声附和“可以判侯金山徒刑”,后又不加过问。这种官僚主义是严重的,审讯作风是恶劣的。故决定给予撤销工作的处分。
(五)公安处前审讯科副科长甘华昌(中共党员),不仅对该案不进行调查研究,竟采用“连续审讯”,以期逼出口供,表现了极端恶劣的审讯作风和严重的官僚主义。更严重的是:主观认定侯“阴谋杀害未遂”是事实,并荒唐提议判处侯十年以上徒刑。故决定给予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
(六)地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反党分子沈桂鼎的斗争表现软弱,事前不过问,事后未上报,对沈的警告处分,也未能执行。故该委员会前书记孟亦奇、检查室主任张鸿两同志均应作深刻检讨。
(七)前任地委书记李任之同志,接到侯的检举信后,虽派人检查,但对沈的报告从未加以怀疑,对公安处的汇报亦未作精密分析,错误地判断侯可能被坏人利用,决定将侯逮捕以后又未检查。后任地委书记吴云培同志,对该案有关人员有姑息情绪,未能做出正确和严肃的处理。二人均应作深刻检讨。
安徽省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也对与本案有关人员作出了处理决定。下面是这一决定的内容的摘要:沈桂鼎有计划地绞杀民主,迫害检举人,除给予撤职处分外,应送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办。护士孙学品作风恶劣,诬称侯金山企图“谋杀”干部,致被沈桂鼎利用,对本案应负重大责任。但因他先坦白认错,并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故不再重新议处。协理员陈庭元系该院政治工作人员,盲目听从沈桂鼎的唆使,坚持错误,平时亦骄傲自满,窒息民主空气,故给予撤职处分。前宿县专署公安处长孟迪偏听偏信,有严重官僚主义作风。但他在一九五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即作出比较深刻的书面检讨,并曾向侯金山当面道歉,故从宽给予记大过处分。公安处前经济保卫科长汤宜德审讯作风恶劣,给予降职处分。公安处前审讯科副科长甘华昌审讯作风更为恶劣,已丧失了公安人员应有品质,故给予撤职处分。原专署督导室对检查中发生的问题,未能进一步追查,严重不负责任,故给前主任郑良瑞以记过处分,秘书王沛应作深刻检讨。检察分署对该案虽经调查审讯,但未得出正确结论,不负责任地向法院提起公诉,官僚主义作风严重,故给副检察长赵俊德以记过处分,给助理检察员刘家泽以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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