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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局近日决定大中专毕业生试行合同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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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8-10
第3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福建省人事局近日决定
大中专毕业生试行合同制
新华社福州8月9日电(记者刘国柱)福建省人事局近日决定,对1992年起分配到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5市全民事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试行合同制管理。
这项试行办法是福建在企事业单位实行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目的在于保障毕业生在国家计划和社会需要的前提下合理就业,合理流动,保障用人单位的人事自主权,促进用人单位合理使用人才。这一办法除中小学校以外适用于国营企业,也适用于集体、乡镇、三资企业,以及民办科研机构等非全民所有制单位。
合同制管理试行办法对新进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履行的各自职责、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和“不得解除合同”作了明确规定。合同期限一般为三至六年,特殊行业、专业可适当延长或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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