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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发布科研机构兴办科技开发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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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8-10
第3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发布
科研机构兴办科技开发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新华社北京8月8日电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最近发布了《关于科研机构兴办科技开发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这个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这个规定是为了规范全民所有制独立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兴办科技开发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理顺科技开发企业及其投资各方的产权关系,明确投资各方利益,促进科技开发企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科技开发企业包括科研机构兴办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经营科技产品并取得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科技开发企业不论登记为何种所有制形式,也不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其国有资产的管理均须按此规定执行。
科技开发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其它资产所有者的财产权利和各项利益,有利于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开发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实施办法。对一时难以界定清楚所有权关系,或对界定资产所有权关系有争议的资产,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处置,由科研机构报各级科委商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研究处理。凡新办科技开发企业,必须按这个规定明确产权关系,规范产权管理。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科技开发企业,必须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关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尚未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科研机构应指定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专管人员,对其兴办和管理的科技开发企业的国有资产,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管理。
科技开发企业的投资各方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国有资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按照国家规定组织资产价值评估。科技开发企业要建立董事会或其它形式的产权代表机构。并制定相应的管理章程。实行股份经营的投资各方应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通过向科技开发企业委派董事或其它形式的产权代表,组成董事会或其它形式的产权代表机构,根据企业章程行使对科技开发企业的产权管理。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代表国有资产权益的董事或产权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鼓励科技开发企业通过参股、兼并、联合经营、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推动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不断提高资产经营效益。科技开发企业的投资各方相互间的经济关系,应依法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同时报送,经批准依法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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