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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进一步做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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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8-11
第3版(经济)
专栏: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
进一步做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工作
新华社北京8月10日电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向全国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做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工作。
《通知》指出,农民负担过重,是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中一个十分尖锐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近年来曾多次发文要求各地切实减轻农民负担。1991年底,国务院又发布了《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此项工作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目前,部分地区农民负担不断加重的势头有所遏制,但相当一部分地区仍未能得到有效控制,随意向农民摊派以及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的现象时有发生。从全国情况看,农民总的负担水平大大超过政策规定的界限,并且有继续增长的趋势。
《通知》说,当前,改革开放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为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努力实现本世纪末农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保护和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要坚决贯彻落实《条例》,扎扎实实地把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做好。经国务院批准,现结合当前农民负担情况和《条例》贯彻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要对本地区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全面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明确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各级监督管理部门,一定要认真履行职责,真正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统一政令,完善立法。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对过去制定的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认真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凡与《条例》规定不符的,以《条例》为准。
三、严格审批程序。凡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罚款、集资等项目,中央和省级各部门、各单位都应按照《条例》的规定,同时报同级财政、物价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后联合发文,否则不得出台。对未经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出台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罚款、集资等项目,一律无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予抵制,农民有权拒绝。
四、坚持定项限额管理办法。《条例》规定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限额比例不得突破。除三项提留(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五项统筹费(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另立项目或扩大使用范围。严禁把乡统筹费平调到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使用。取消一切向农民收费的达标升级活动。不允许将收费、集资、罚款等列为考核乡、村干部政绩的指标,更不能同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利益挂钩。订阅报刊、保险、发售有价证券、放映电影等,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摊派。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以服务为名强行向农民收费,不得在农民交售农副产品和发放预购定金时强制扣款。
五、尽快制定《违反(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处罚办法》。对于违反《条例》规定,随意向农民收费、罚款、集资和摊派的,必须如数清退,并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六、定期进行执法检查。今年下半年,国务院委托农业部、国务院法制局、监察部等部门组成检查组,重点检查各地贯彻《条例》的情况。
七、继续开展减轻农民负担的宣传活动。要让每一个农民都知道《条例》的具体规定,学会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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