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阅读
  • 0回复

社会力量办学利国利民应大力支持全国成人高等教育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8-12
第3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社会力量办学利国利民应大力支持
全国成人高等教育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本报北京8月11日讯记者李宏伟报道:国家教委副主任朱开轩在今天开幕的全国成人高等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社会力量办学纳入教育事业规划,在表彰、奖励、评估、发放文件、参加会议等方面,要与国办学校同等对待。对他们在办学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按照政策给予指导和帮助。对影响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发展的违章、违法办学等问题,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及时予以处理。
他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力量办学方兴未艾。目前,全国已有上万所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每年培训的学员数以百万计,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发展社会力量办学,作为国家办学的必要补充,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应继续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要注意扬长避短,服务、服从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办社会之所需,补国家办学之所缺。目前应鼓励社会力量以举办职业技术教育、社会文化生活教育、基础教育、继续教育和助学性的高等教育为主,以面向学校所在地招生为主,切实为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今后,申请举办中等层次以下的和各类非学历性质的学校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一律委托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需求情况负责审批和管理。凡举办高等层次的学校,要求取得颁发国家认可的学历文凭资格的,原则上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或《成人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审批,既要保证国家高等教育的质量规格,又要鼓励、保护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助学性质的学校可按照国家高等教育考试委员会的要求确定教学计划,并组织学生参加该委员会的考试,在主干课程通过国家考试后,可颁发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在此之外,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院校也可颁发本校的写实性学业证书,对这类证书的颁发及使用,地方政府可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办法,实施管理。
国务委员兼国家教委主任李铁映出席了开幕式,并为一批受到表彰的成人高等教育先进单位和成人中专先进单位的代表颁了奖。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