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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资企业进出口货物 海关将实行新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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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8-13
第2版(经济)
专栏:

  对外资企业进出口货物
  海关将实行新管理办法
据新华社北京8月12日电 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将从199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办法》将原海关对中外合作、合资和外商独资企业的较为原则的一些规定合并为一个,从外商投资企业向海关办理登记注册、货物进出口的报关纳税到对进口货物实行后续管理、企业合同终止等各个环节都作了原则规定。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提出了应尽的责任、义务和要求。
《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对某些属于国家限制的行业应事先取得国家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持有关证件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企业需将一部分进口料件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加工生产的,应经主管海关核准,由进口料件的主管地海关同委托加工地海关联系解决。企业进口的料件不得全部直接进行委托加工,处理超出海关监管年限的减免税进口货物,企业应向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经核准后向企业发放解除监管证明,即解除监管,企业为取得贷款把固定资产作为抵押时,对固定资产中一部分享受海关减免税优惠的货物,必须在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方可办理抵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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