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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诚就《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发表电视讲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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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8-13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蔡诚就《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发表电视讲话
新华社北京8月12日电司法部部长蔡诚就《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发表电视讲话。全文如下: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日前发表了《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这是我国政府继去年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后的又一个有关人权问题的重要文献。
40多年来,我国改造罪犯的工作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为稳定社会治安,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由于我们过去较少全面、系统地对外进行宣传、介绍我国改造罪犯的基本原则及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具体做法,致使国际社会对此了解不多,造成一些误解和误传。为了让世界公众了解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我们有必要向国际社会系统地介绍劳改工作情况,从这个方面反映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成就,澄清事实,以正视听。
众所周知,监狱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监狱是伴随着犯罪和刑罚的发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但是,对于罪犯的改造与矫正问题,人类社会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始终无法有效地加以解决,一些国家的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成为困扰当今社会发展的严重问题。我们认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之一就在于能够有效地改造罪犯,使之成为无害于他人、有益于社会的守法公民。因此,改造罪犯就成为我国劳改机关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新中国成立以来,创建了人民民主专政下的新型的监狱管理制度,成功地改造了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罪犯,重新犯罪率在世界上是最低的,多年来一直保持在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八的水平。许多接受过劳改机关改造的人回归社会后,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和对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之材。例如:鞍山钢铁公司1985年至1988年,共安置了刑满释放人员1100多名,他们都成为守法的公民,其中不少人成为公司和市的劳动模范。1991年,我国华东、华中地区遭受特大洪灾时,受灾的监狱、劳改场所不仅没有发生犯人逃跑、暴狱等事件,而且许多犯人还自动将他们节余的生产奖金共计131.7万元捐献救灾,以表悔过之心。中国对罪犯的改造所以能够取得较大的成功,其根本原因,是因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为劳改机关有效地改造罪犯提供了根本的条件。
以改造人为目的,就要尊重罪犯的人格,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给每一个犯罪分子重新做人的机会。鉴于此,我国劳改机关坚持“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逐步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比较科学、有效的理论、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注重改造的刑罚思想;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坚持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寓教于管,管中有教,把严格管理与教育、感化、挽救结合起来;开展比较系统、正规的法制、道德、文化、技术教育,把监狱办成教育人、改造人的特殊学校,同时注重因人施教,加速罪犯转化过程;科学地组织劳动改造,使罪犯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为回归社会做好准备;依法严明奖惩,实行区别对待政策;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的社会感化活动;对刑满释放人员不歧视,不嫌弃,妥善安置他们的学习、劳动和就业等等。上述政策措施,推动了我国改造罪犯工作的发展。这是对人类监狱制度的重大改革,丰富并发展了人类社会的刑罚思想和行刑制度。许多实地参观过我国监狱的国际友好人士,包括从事犯罪研究的学者、专家、法律工作者,以及一些国家有关司法、行政方面的官员,对我国政府教育、感化、挽救人的劳改政策和成功做法,表示了极大的兴趣和普遍的赞赏。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长期以来,中国劳改机关十分注意维护罪犯的人权,并努力通过对罪犯的改造,有效地保障全社会的人权。我们的基本观点和做法是:第一,我们不但要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更要维护广大公众特别是受害人的人权。我国押犯仅占总人口的千分之一左右,惩办极少数犯罪分子,正是为了使绝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为受害人伸张正义。第二,在罪犯待遇方面,我们尊重犯人的基本权利。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其他人都享有合法的政治权利。我们不但尽力安排好他们的物质生活,保证他们吃饱穿暖,有病及时诊治,而且尊重罪犯的人格,维护他们的法定权利,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使他们不致消沉、颓废,而是不断得到充实,对未来怀有信心和希望。第三,我们组织罪犯劳动生产,是基于人类不劳动就不得食,劳动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手段,劳动也是造就人,改造人,改变恶习的重要方法的观点而采取的。组织犯人劳动,虽然是在被关押的条件下进行的,但劳动并不是对他们进行惩罚的手段,而是启发他们认识劳动对改造他们思想是必要的与重要的,从而自觉地参加劳动生产,并且在劳动中锻炼和改造自己。第四,我们在监狱和劳改队中坚持对犯人实行人道主义,把他们当人看待,坚决反对任何侮辱人格、虐待和迫害,严禁任何肉刑与酷刑,如果发现个别监管人员违反政策纪律和法律,虐待殴打犯人,监狱管理当局必定给予严厉的处罚,直至给予刑事处分。所以,国际上某些人诬蔑我们在监狱、劳改队中使用酷刑,是毫无根据的毁谤。第五,我们不但考虑如何保障罪犯服刑期间的人权,还考虑罪犯刑满出狱后如何自立于社会。有基于此,我国劳改机关投入很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矫正他们的恶习,提高他们的文化知识水平,培养他们的劳动就业技能,为他们刑满后返回社会恢复正常人的生活权利创造条件。这样做,不但有利于国家和社会,而且有利于罪犯个人及他们的家庭,这正是社会主义人权本质的、完整的体现。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改造罪犯的条件和环境目前还受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改造罪犯的工作也将不断地得到完善和提高。
我们愿意在犯罪矫正领域与世界各国进行交流,加强国际间的联系与合作,借鉴各国有益的经验,取长补短,为监狱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改进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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