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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两个通报 批评四省市擅自发行债券证券强调严格审批程序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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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8-14
第1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两个通报
  批评四省市擅自发行债券证券
 强调严格审批程序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新华社北京8月13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安徽省和沈阳、大连市擅自发行信托受益债券、投资基金证券的通报》和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的《关于江苏省未经批准擅自发行地方投资公司债券的通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安徽省和沈阳、大连市擅自发行信托受益债券、投资基金证券的通报》说,今年4月至6月,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未经总行同意,擅自批准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和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信托投资公司向社会公开发售信托受益债券认购证,发行债券1.45亿元。今年4月,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未经总行同意,擅自批准6家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发售投资债券认购证,公开发行投资基金证券和信托受益债券共2.5亿元。今年5月,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未经总行同意,擅自批准大连市5家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公开向社会发售信托受益债券认购证,发行各种受益债券、投资基金证券2亿元。上述地区在发售认购证的过程中,均出现了盲目炒买炒卖现象。
为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决定:
(一)对安徽等地分行在全国金融管理处长会议后,仍擅自批准发行信托受益债券、投资基金证券的错误作法给予通报批评。
(二)上述分行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配合,采取措施,做好有关的善后处理工作。
(三)对上述擅自批准发行信托受益债券、投资基金证券的省市,不再追加或扣减今年地方企业债券指标。
(四)总行重申,各地试办股票、债券新品种必须经过总行审查批准。任何地区、单位、个人都不得违反审批程序,擅自批准信托受益债券和投资基金证券的发行。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江苏省未经批准擅自发行地方投资公司债券的通报》说,最近,江苏省计经委、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未经国家计委、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擅自批准发行地方投资公司债券1.5亿元。当国家计委、人民银行总行得知情况急令停止发行或推迟发行后,江苏省投资公司一方面表示同意停止新闻发布会和发行承销活动,另一方面却改变签字仪式地点,继续签署了总承销协议。这种作法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
这一通报指出,(一)江苏省计经委、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擅自批准江苏省投资公司发行投资公司债券的作法是错误的。
(二)核减江苏省1992年地方企业债券计划指标1.5亿元。
(三)各地对今年债券发行规模要严格控制在国家计委、人民银行下达的债券发行计划内,不得擅自突破。各类有价证券的发行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任何地方、单位、个人都不得违反审批程序,擅自批准有价证券的发行与上市。如此类事件再有发生,要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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