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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返病伤被俘人员协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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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4-12
第1版()
专栏:

遣返病伤被俘人员协定
【新华社开城十一日电】遣返病伤被俘人员协定。全文如下:
朝鲜人民军及中国人民志愿军联络组首席组员与联合国军联络组首席组员,为遵照一九四九年日内瓦战俘待遇公约第一零九条之规定实行病伤被俘人员之遣返,协议如下:
(一)遣返在板门店进行之。
(二)遣返在不迟于本协定签字后十日内在板门店开始。
(三)(甲)朝鲜人民军与中国人民志愿军以每日约一百人之速度送交病伤被俘人员直至朝鲜人民军与中国人民志愿军所应遣返之全部病伤被俘人员送毕为止。每日实际送交之人数视联合国军之接收能力而定,但在任何情况下送交须在本协定终止日期前完成。
(乙)联合国军以每日约五百人之速度送交病伤被俘人员直至联合国军所应遣返之全部病伤被俘人员送毕为止。每日实际送交之人数视朝鲜人民军与中国人民志愿军之接收能力而定,但在任何情况下送交须在本协定终止日期前完成。
(四)朝鲜人民军与中国人民志愿军以约二十五人为一组分批送交病伤被俘人员;联合国军以约二十五人为一组分批送交病伤被俘人员。每组应附有按国籍编制之名单,包括:
(甲)姓名;
(乙)级别;
(丙)拘留编号或军号。
(五)每组病伤被俘人员交接完毕后,接方之代表应在被送交被俘人员之名单上签字作为收据退还交方。
(六)为了保证双方病伤被俘人员在遣返的整个时期中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双方同意在下列条件下保证运载病伤被俘人员去开城及汶山里,然后由各该地点经目前确立之免受攻击之路线去板门店之所有火车及汽车之行动免受一切攻击:
(甲)分别去开城及汶山里之汽车队,限于日间行动,每一车队包括不少于五辆之车辆,形成紧凑之队形;但后一规定因实际情况在板门店以北仅适用于平壤至开城之道路;
(乙)铁路运输之每一车厢及汽车队之每一车辆标出清晰可见之识别标志;
(丙)在第一次运输前每方通知对方联络组关于识别汽车队及铁路运输之标志之详细说明包括标志之颜色、大小及标示之方法;
(丁)在第一次运输前每方通知对方联络组关于汽车队之宿营地区及夜间停留地之位置及标志;
(戊)离每次运输前二十四小时每方通知对方联络组以所选择之路线、铁路运输之车厢数或汽车运输之车辆数及预计到达开城或汶山里之时间;
(己)每方以可使用的最迅速之通讯方法将紧急停留之位置通知对方联络组。
(七)在板门店会场区进行遣返病伤被俘人员期间,一九五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联络官间之协议,除本协定第八条另行规定者外,继续有效。双方联络组及其所属人员可自由出入板门店会场区及在会场区内自由行动。每方之联络组及其所属人员之组成由其首席组员决定之;但为避免会场区内发生拥挤,在任何一个时间内在会场区内每一方人员之数目包括在其控制下之被俘人员不得超过三百人。每一方应将已被遣返之人员尽速运出板门店会场区。
(八)在板门店会场区进行遣返病伤被俘人员期间会场区内维持秩序的各方武装军事警察的最高限额,自一九五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联络官间之协议所规定的十五名,增加到三十名。
(九)其他行政细节由各方联络组之首席组员所指定之军官互相安排之。
(十)本协定一经签字即行生效,并于病伤被俘人员在板门店遣返开始二十日后终止。
一九五三年四月十一日以朝文、中文与英文三种文字订于朝鲜板门店,各文本同样有效。
朝鲜人民军与中国人民志愿军联络组首席组员朝鲜人民军少将李相朝
联合国军联络组首席组员美国海军少将丹尼尔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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