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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人民民主专政历史经验的重要文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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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8-16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总结人民民主专政历史经验的重要文献
《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编辑组
彭真同志是我党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长期分管政法战线的工作,对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对我国的政法工作,作出了卓越的贡献。最近,彭真同志的又一部专著《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已由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这本书收录了彭真同志1948年至1990年有关政法工作的重要讲话、报告71篇。在这本书中,彭真同志对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建设,公安、检察、审判工作的根本任务和基本方针政策,立法工作的指导原则,政法队伍的建设等重大问题,作了精辟的论述。这些论述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反映了党和国家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建立、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进程和基本经验,不仅对解决当时的实际问题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于我们在当前和今后全面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做好政法工作,促进和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建立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粉碎旧政权建立新政权》(1948年—1949年4月)是《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一书的开卷篇。彭真同志在文中强调,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进城后总的任务是推翻旧政权,建立新政权,彻底摧毁反动势力的残余。但是,必须注意把旧的国家机构和企业机构区别开来。对旧政权机构必须彻底粉碎,对工厂、学校、商店则予以接管和改良。对旧政权机构中的人员要区别对待。民主制度要逐步建立。这些重要的方针政策,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彻底粉碎旧政权的革命原则,显示了中国共产党人高超的斗争艺术,使我们党顺利地完成了和平接管北平市的历史重任,在没有引起大的社会动荡,社会生产力没有受到大的破坏的情况下,粉碎了旧政权,建立了新政权,实现了翻天覆地的伟大社会变革。
体现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性质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根本的政治制度。这个制度的确立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创建晋察冀根据地的斗争中,彭真同志就比较系统地总结了边区政权建设的经验。他在1941年向毛泽东同志并中共中央政治局的汇报中指出,边区选举产生的民意机关(各级参议会)是全权的政权机关,行政机关由民意机关选举,对民意机关有绝对服从的义务。民意机关与行政机关均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些做法,不仅在当时为中央指导全国各抗日根据地政权建设提供了样板,也为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权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历史经验。解放战争时期,彭真同志于1948年7月在华北局扩大会议上作的报告中,又根据解放区政权建设的新经验,指出:土地改革以来的经验更加证明,人民掌握政权的最好形式是人民代表会议。人民不但应有选举出代表的完整权利,而且必须有随时召回其代表的充分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彭真同志1951年在华北第一次县长会议全体党员会议上的讲话中,又对人民代表会议的性质、作用进一步作了理论概括。他说,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能的人民代表会议,是我们政权工作中走群众路线的最有效、最重要的形式,也是群众监督行政首长的基本方法、基本形式。以后,彭真同志多次指出,我国人民就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经过他们选举产生的代表管理国家,把国家的、民族的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彭真同志1979年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的《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指出,为适应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对地方政权和选举制度作了重要改革。主要是:纠正被林彪、江青一伙搞乱了的“专政”概念,恢复“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实行差额选举;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这些规定,不仅是拨乱反正的重要措施,也是在政治体制方面实行的重大改革。
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坚持党的领导是完全一致的。彭真同志一贯非常明确地指出,在政权建设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对政权的领导是政治上的领导,主要是考虑全局,提出方针、政策、任务,保证它的实现。党对国家的领导,要通过国家的形式,党的主张、意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通过和决定,就成为国家意志。坚持党的领导,最根本最主要的是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靠党和群众的密切联系,靠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当家作主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在基层实行群众自治。彭真同志一直把办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摆到十分重要的位置。他在1953年就向毛泽东同志并中共中央提出城市应建立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建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他多次提出要尽快恢复和健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他在《通过群众自治实行基层直接民主》一文中深刻指出,没有群众自治,没有基层直接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就还缺乏一个侧面,缺乏全面的巩固的群众基础。有了群众自治组织,群众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决定先办什么,后办什么,实行直接民主,这是最广泛的民主实践。农民群众把一个村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乡的事情,把一个乡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好一个县的事情,逐步锻炼、提高议政能力。八亿农民实行自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真正当家作主,是一件很了不起的事情,历史上从没有过。这对于扫除封建残余,改变旧的传统习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具有重大意义。
人民民主专政除了对人民实行民主的一面,还有全体人民对于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的一面。彭真同志在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深刻地指出:在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消灭以后,专政的对象已经不是完整的反动阶级,人数也大为减少。但是,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并且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我国人民对于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还必须进行斗争。因此,国家的专政职能还不能取消。坚持这种专政职能,是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保障,也是保卫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所必需的。
总而言之,建国几十年的历史经验,正如彭真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所精辟阐述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所创造的适合我国情况和革命传统的一种形式。”在我国,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们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原则。“十亿人民掌握国家权力,是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也是我们的国家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的可靠保证。”
二、必须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法律交给人民,让群众掌握法律武器。
从依靠政策办事,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健全法制,依法办事,这是从革命战争时期到取得全国政权后的历史性转变。1953年3月,彭真同志在向毛泽东同志并中共中央的报告中就提出,“现在,彻底消灭三大敌人残余势力的社会改革运动已经大体上结束了。今后必须加强正规的革命法制建设,以保障国家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害。”1954年,他又进一步指出,在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已经开始,宪法已经颁布的情况下,“不仅要按方针、政策办事,而且要按法律办事。”1956年,党的八大明确提出,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充分地受到国家的保护。毛泽东同志1957年1月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可惜,这些重要的思想和方针未能始终如一地贯彻下去。到了“文化大革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遭到践踏,使党、国家和人民受到巨大的损失,教训是沉痛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在确定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同时,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中全会后,彭真同志重新恢复工作。他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全身心地投入我国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具体主持了宪法的修改和许多法律的制定。他一再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总结几十年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得出来的结论,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改革和历史性的根本任务,是国家长治久安,比较能经得起各种风险、克服各种困难的一项根本保证。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彭真同志在1989年6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发言中指出:“宪法确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依据党和国家的纲领、路线、方针和基本政策,体现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明确地把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总的指导思想,同时又体现了改革开放原则。”彭真同志在多次讲话中一再指出,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的斗争中作出的决定性选择,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前进的共同的政治基础,也是改革开放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在我国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行动,是违宪的,也是违背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和党的主张的。”“宪法的权威关系到政治的安定和国家的命运,决不容许对宪法根基的任何损害”。他在1954年我国产生第一部宪法时就提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指出人人遵守法律,人人在法律上平等,应当是也必须是全体人民、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实际行动的指针,不允许有任何超于法律之外的特权分子。近几年,他又一再强调,宪法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不管是谁,不论是领导干部还是老百姓,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彭真同志指出,在我们国家,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己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遵从人民意志,三者是一致的、统一的。党员服从宪法和法律,就是服从党的领导,就是服从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了发挥社会主义法制的巨大威力,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他一贯要求党员、干部带头遵纪守法,并善于把宪法和法律交给群众,为群众所掌握,使法律真正成为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武器。为此,他多次提出,要采取各种形式,紧密结合实际,普遍深入地进行社会主义法制首先是宪法的宣传和教育,使每个公民尤其是干部都树立牢固的法制观念,逐步地使我们的宪法和法律家喻户晓,人人养成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同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进行斗争。这是一个伟大的力量。
三、政法战线必须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
政法战线要正确履行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职责,就必须牢牢把握党在各个历史阶段的政治路线,以它为出发点,以它为指针,来部署各项工作。这是彭真同志建国几十年来始终坚持和强调的政法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1953年9月,他在《关于政治法律工作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党提出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后,政法工作必须为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三大改造这一总任务服务,逐步实行比较完备的人民民主的法制,加强自下而上的群众性的监督与批评,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他强调要特别加强保卫经济建设的立法工作和司法工作,“积极地使政法工作深入到工厂和矿山中去,深入到农村互助组和合作社中去,深入到其他各种经济工作部门中去,建立自己的业务,为经济建设服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彭真同志又及时提出,新时期的政法工作,最根本的就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为经济基础服务。他在1979年的一篇题为《实现四化一定要有一个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的讲话里强调指出,要实现四化,一定要有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谁破坏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破坏安定团结,我们就要同他进行斗争。在1982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他又明确指出:“我们从思想上到行动上一定要坚持两手:一手坚持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另一手坚决打击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活动”,“坚决同危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犯罪行为作斗争”。
彭真同志多次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的、系统的、带根本性的社会主义改革,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改革、开放、搞活,是总结我国三十多年实践经验中得出的结论,是不会改变的。对外开放是我们的一项基本国策,不是什么权宜之计。不发展商品经济,我们的经济就搞不活,要从战略上看准这一点,坚决干下去。在改革、开放、搞活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偏差或毛病,不要紧,改过来就好。政法工作要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为经济建设服务,必须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1985年初,他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深刻指出,政法工作和经济工作挂钩是一个根本问题。政法战线归根到底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对外开放、经济体制改革涉及的问题很广泛、很复杂,变化是很深刻的。我们既然要为它服务,就必须了解它,了解有些什么问题,应该怎样解决,了解试验中哪些是成功的,哪些不完全成功,等等”,“只有深入系统地调查研究,首先在政策上把界限划清了,然后在法律上界限也就清楚了。长期经验证明,对于新的重大问题、重要改革,有个从政策指导到制定法律的过渡。”总之,首先要了解情况。把经济战线上的问题深入地摸一摸,把全国各方面发生的问题,提出的想法,实际的做法集中起来,系统地加以分析研究,经过多谋,经过同群众商议,走群众路线,最后得出正确的结论。这样,政法工作怎样为经济建设服务,怎样同经济工作挂钩,就可以比较好地解决了。
四、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正确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
在我国,公、检、法三机关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武器,都是国家司法体系中的一环。公、检、法三机关的工作,都要在党委领导下进行。彭真同志始终强调,政法机关必须置于各级党委的领导之下。如果脱离党的领导,或者自成系统,不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就不可能把工作做好,不可能胜利完成任务。特别是公安工作,什么时候向党委保密、封锁,或者只是向党委反映片面情况,脱离党委领导,就要出乱子。他在1962年的政法工作会议上非常明确地指出:“方针问题,政策问题,牵连全局的问题,一定时候的打击方向等重大问题,或者三个机关解决不了的问题,党委要管。”因为政法工作牵连到整个政治、经济等,要依法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如果政法机关不了解政治的全局,经济的全局,不从全局出发,孤立地办案子,就容易犯错误。
彭真同志指出:“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的工作关系是在党的领导下,遵照宪法、刑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为了共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而在工作中实行分工协作和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地打击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保护人民。”他经常谈到,公、检、法三机关之间是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矛盾统一的关系,目的是建立一种制度,以便在处理案子时,使我们的工作谨慎从事,实事求是,少犯错误。一个案子三个机关分工负责,经过几道工序,既比较容易保证不使坏人漏网,又不冤枉好人。实践证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公、检、法三机关办案的根本原则。
群众路线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政法机关必须坚持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这是我们的传统和优势。彭真同志在1954年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公安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要把联系群众的制度建立起来。依靠群众,不仅要解决思想问题,而且要有组织上的保证”,“公安机关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是软弱无力的。那种认为过去大张旗鼓搞运动需要依靠群众,现在搞隐蔽斗争,反革命分子更加隐蔽狡猾,群众没有用了的看法是不对的”,“依靠群众,过去需要,今后同样需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彭真同志更是反复强调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执法机关,都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实践说明,一靠党的领导,二靠人民群众,是政法机关胜利完成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和经济建设这一艰巨任务的最重要、最基本的经验。
五、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
搞好政法工作,关键是要有一支好的队伍。彭真同志把政法队伍的建设,提到关系党和国家安危的高度。他几乎每次在全国政治工作会议上,最后都要讲一讲提高政法队伍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的问题。他强调:
第一,政法干部要掌握两件武器。一是要掌握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要善于抓住典型,调查研究,集思广益,多谋善断,客观、全面地观察问题,抓住事物的本质。二是要真正熟悉法律,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
第二,增强党性,消除派性。彭真同志强调,政法部门是掌握刀把子的,政法队伍首先要有高度纯洁的党性,保持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的高度团结统一。他针对“文化大革命”中林彪、“四人帮”破坏党性、煽动派性造成的恶果,不止一次地尖锐指出,派性破坏党的团结统一,严重腐蚀党的肌体,危害之烈足以断送党和人民的事业。
第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和国家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在五十年代,彭真同志就多次指出,要肃清那种脱离群众、关起门来办案的旧的司法作风,检查纠正旧警察作风。他在1956年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的报告中尖锐指出,如果对这个问题不注意,站在人民群众头上,那就会脱离群众,就要犯根本性的错误。在实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彭真同志对一些经受不住执政、改革开放和发展商品经济考验的党员干部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多次尖锐地指出,这样的人为数不多,但危害极大,影响极坏,必须彻底清理。要首先从领导干部做起,自上而下,用教育的方法,批评自我批评的方法,整风的方法,坚决地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必须按党纪国法处理。
第四,政法干部要加强学习。几十年来,彭真同志非常强调政法干部的学习问题。他指出,政法干部要善于虚心地向群众学习,向实际学习,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文化低的同志还要努力提高文化水平。随着现代化建设和发展,政法干部还应不断钻研新的科学知识,使自己真正成为政法工作的内行,胜任愉快地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历史重任。
总之,彭真同志的这部专著可以说是一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伟大实践的历史记录和基本经验总结。彭真同志所阐述的一系列重要理论观点和党的方针政策,是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宝贵精神财富。
(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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