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寓爱于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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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8-16
第4版(要闻)
专栏:人民论坛

寓爱于严
段义海
对干部要求应该从严,这个认识,易于统一。但严和爱是统一的,还是对立的?人们常常在实际行动上有截然不同的两种主张、两种做法。把严和爱对立起来的人,往往对干部的过失包庇、护短、讳疾忌医,以至养痈遗患;而把两者统一起来,则能明察秋毫,及时忠告,做到防患于未然。
从查处违纪案件的实践看,一个人犯错误,常常有个从小到大,从少到多,从一次到多次的逐渐发展过程。从查处的一些严重违纪案件中,往往发现这样一种现象:有几起重大案件事先都有群众来信反映。这些信有的具体说明一种现象,有的原则指出可疑之处,而其共同点是:在问题初发之时,群众的举报并没得到领导上应有的重视。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前不久宣判的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死刑案中,案发前,有的案件就有群众来信反映,却没能引起足够的重视,致使这几个人无所顾忌,在罪恶的泥潭中越陷越深,最终被押上了人民的审判台。到这时候,再回想群众的那些监督、教育、批评、忠告该是多么可贵。可惜,事过境迁,悔之晚矣!
而另一种做法则是从严处入手,严教育,严要求。这种做法,也可能被人误解为不近人情,可实际上这正是一种寓爱于严的具体行动。这种做法,随着时间的推移,已逐渐得到人们的理解。
大量的群众来信,都寄托着群众对党的热爱,对事业的关心,对干部的爱护。做为党的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毫无疑问,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对待群众的每一封来信。尤其是反映各级领导干部的信,更应当实事求是地认真对待。
比如,对一些信件反映出某些违纪事实,但还只是汲取教训,警惕今后,而构不成纪律处分的,或者对一些事实不清、真假难辨的问题,可摘取群众反映的主要内容,发出纪检公函,请本人做出说明。这样,既从实际行动上尊重举报者实行监督的权利,又使当事人听到写信者的呼声,自觉接受监督。对有些重要问题需要探讨研究、内容不宜公开的信件,则以谈心的形式,找本人当面交谈,弄清情况。和事实不符的,则要澄清是非,让干部放下包袱,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来信反映的问题重大,如情况属实,确需立案查处的,则采取请主管上级介绍情况、查看纪委内部廉政纪录、找知情人询问有关情节等不同形式,进行初查,而后决定是立案查处,还是予以否定。这样就把写信人、当事人、办案人三者放在同一原则下,共同尊重客观事实。
这个做法严则严矣,但严在实事求是,慎重对待,澄清是非,弄明真相,既尊重群众的举报,又不冤枉无辜,坚持一切结论都产生于调查研究的末尾。严在清风吹于青萍之末,在错误发生的苗头之时,就得到忠告,做到悬崖勒马,岸边补船,防止在错误路上越走越远,越陷越深。严在把群众的监督、纪律的要求,提前告之本人,使其接受群众监督,严格遵守纪律。
这样的严,才是寓爱于严。被批评者在接到纪检公函的一刹那,在同纪检干部相互交谈的一刻中,或在党的生活会上的相互批评,或在群众面前的诚心检讨……一时间也可能面红耳赤,忐忑不安,但静心一想,得到的是党性的锻炼,公仆意识的增强,廉洁水平的提高,党群关系的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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