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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严禁检察机关越权办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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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8-17
第4版(要闻)
专栏: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严禁检察机关越权办案
新华社北京8月16日电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针对近来少数基层检察机关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捕人问题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处理,并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禁止此类问题的发生。
通知指出,检察机关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捕人均属违法行为,它们既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又助长了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侵犯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声誉。
高检院于1990年4月和1991年1月就禁止检察机关追款讨债和越权办案问题分别发出过《通知》和《通报》。高检院此次重申:
——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守法的教育,严格执行检察人员的纪律。教育全体检察干警树立严格执法的观念,坚决摒弃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文明办案。
——各级检察机关一律不得介入属于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案件,更不允许超越案件管辖权限去直接受理诈骗、投机倒把等案件。
——检察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采取任何形式为经济纠纷当事人追款讨债。更不允许滥用职权,采用限制甚至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扣押一方当事人或其家属作“人质”,为另一方当事人逼索债务。
——检察机关派人到外地执行办案任务包括拘捕人犯,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完备的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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