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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8-19
第3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义务教育”中政府的义务
石枫任仲
实施义务教育是杜绝文盲的根本措施。国家制定和实施义务教育法,一方面要求公民必须供养子女上学,学够法律规定的年限;另一方面要求政府办好学校,使规定学龄的少年儿童都有机会接受合格的基础教育。所以,这项法律所规范的是政府和公民双方的行为和责任。
现代各国颁布义务教育法之后,一般都经过相当长的时期,才在全国范围和全体规模上实现了义务教育。其所以需要这个时期,主要是政府要逐步创设条件,办好基础教育,使所有适龄的少年儿童有合格的学校可上。所以,义务教育法不同于别的法律,不是一经颁布就能立即在全国同时得到完全实施的,也不是简单的知法守法就能解决问题。实际上义务教育法的制定和颁行,是向政府和全体公民提出了一个奋斗的目标,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共同努力使它逐步实现。
实施义务教育,不同于通常所说的普及教育,它要求所有适龄少年儿童,除了法律规定的若干例外情况,人人都必须接受一定年限的基础教育。新中国建立以来,教育事业有了空前的发展,初等教育(即小学阶段)的适龄儿童入学率已经达到97%以上,全国人口总数中文盲、半文盲的比例已经降低到20%以内。但是,与义务教育的要求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从政府来说,需要调整学校布局,使所有学生在安全的距离内可以上学,不必翻山过河,远途往返;需要使所有学校具备应有的教育设施,校舍、图书、种种设备达到一定标准;需要健全和提高师资队伍,达到合格的教育质量;政府也有责任帮助家庭贫困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这是一项很大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各级政府必须履行《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遵照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实行9年制义务教育的要求,制定规划,由小学而初中,一个县一个县,一个乡一个乡地抓上去。此事必须抓得很紧很紧。如果因循延误,本世纪内不能达到在全国基本上普及9年制义务教育的目标,就不仅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的实现,还将影响下世纪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实现。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组织了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检查。作为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直接检查一项法律的实施,据我们所知,是没有先例的。检查之后,对吉林省的工作给予很好的评价。6年来,吉林省各级政府明确自己的法律责任,为实施义务教育一件一件地办实事,使全省的义务教育既迅速又扎实、稳定地向前进展。各地的具体情况不同,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做法也可能有不同。但是,“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希望各地都能无例外地把推行义务教育提到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日程上,坚持不懈地扎扎实实抓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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