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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停战谈判双方关于病伤 战俘遣返工作行政细节谅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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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4-15
第1版()
专栏:

朝鲜停战谈判双方关于病伤战俘遣返工作行政细节谅解
一九五三年四月十一日
(一)每日工作的时间:遣返工作每日在板门店会场区内进行,约自九时开始,约至十八时终止。但是如果情况需要,双方管理军官被授权可互相协议更改每日工作的时间。
(二)接收地区:
(甲)各方确定一接收地区。各方接收地区的界限须经双方互相同意,界限须清晰地予以标志。
(乙)各方负责其本方接收地区之建筑及内部工作。
(丙)为了保证载运全部遣返人员之车辆能迅速出入,各方负责修筑通入本方接收地区之必要道路。
(丁)各方都负有维持其接收地区内秩序的首要责任。
(戊)交方只有下列人员可被允许进入接方的接收地区:
(子)运送被遣返人员车辆之司机。
(丑)护送人员。
(寅)为签收军官的签字作证的军官,随带必要的译员及记录员。
(卯)值班军官随带必要的译员及记录员。
(辰)管理军官及助理管理军官,随带必要的译员及记录员。
(巳)根据一九五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联络官间协议,目前被授权在会场区内自由行动之安全人员。
在普通情况下,安全人员应避免进入对方的接收地区。
(三)送交:交方将被遣返的人员运入接方的接收地区。接方负责卸清车辆。联合国军按国籍以约二十五人为一组,分批送交其俘获人员,即朝鲜人与中国人分别编组。朝鲜人民军与中国人民志愿军按国籍以约二十五人为一组分批送交其俘获人员,即朝鲜人与非朝鲜人分别编组。
(四)名单:每一组被遣返的人员须随附一个名单。名单按国籍制成。名单包括每一被遣返人的姓名、级别、拘留编号或军号。被遣返的朝鲜人员的姓名用朝文书写,被遣返的中国人员的姓名用中文书写,所有其他被遣返人员的姓名,均用英文书写。此外,为了计算起见,名单须注明运送批数、名单号码以及份数号码。每一名单须有十五份。提交接方名单中的更改或更正须由签收与作证军官签字证实。
(五)收据:接方被授权的代表在被遣返人员下车时按名单清点,并在两份收据上签字。交方的作证军官应副署签收军官的签字。每方各执一份签署的收据。
(六)人员:各方将指派下列军官:
(甲)一名管理军官监督本方遣返工作。
(乙)一名助理管理军官。
(丙)若干名值班军官协助管理军官的日常工作。
(丁)若干名签收军官被授权签收自对方送来的病伤被俘人员,或为自本方送到对方的病伤被俘人员的送交作证。
上述被指定的军官的姓名与他们的签字式样将在遣返工作开始以前提交对方。
(七)监督:在遣返工作正在进行的全部时间内,各方之管理军官、助理管理军官或一个值班军官须在板门店会场区内。各方之管理军官、助理管理军官或值班军官有权与对方相当的军官解决属于即需执行性质的事项。不能达成协议的事项提交双方联络组首席组员。
(八)其他:
(甲)管理军官、助理管理军官和值班军官将佩带明显的臂章或其他识别物。
(乙)各方逐日通知对方次日遣返中需要担架之病人概数。
(丙)各方逐日通知对方次日遣返之按国籍分类概数。
(丁)各方之管理军官、助理管理军官及值班军官有权自对方接受有关遣返工作之一切信件。在他们不在场时,信件可照通常办法经由安全军官传递。
(九)在双方遣返病伤被俘人员的过程中,如有必要,得由双方管理军官协议对本谅解加以修改或补充。(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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