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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葡萄酒厂击鼓鸣冤讨回公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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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2-21
第9版(经济生活)
专栏:经济与法

  民权葡萄酒厂
击鼓鸣冤讨回公道
王宏伟
河南省第一例不正当的竞争纠纷案日前在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14家因长期制作、使用与民权葡萄酒厂名牌产品相近似的瓶贴装璜的企业,受到法律制裁。
民权葡萄酒厂是国家大型二级企业,在国内享有盛誉,年产葡萄酒2万多吨,产品达60多种,有20多个品种获省、部、国家和国际金、银、铜牌奖。其中“贵人香干白葡萄酒”被国家定为国宴专用酒。1985年2月,该厂生产的“黄河故道白葡萄酒”面市,并很快以质优价廉在市场上广为畅销。
自1989年以来,民权县葡萄果酒厂、湖南常德西湖果酒厂等14家酒厂,先后自行设计的瓶贴装璜,从制版布局及色彩、文字、图形等,都与民权葡萄酒厂的“黄河故道白葡萄酒”的装璜极其相似,并足以使人误认、混淆。
由于长期被剽窃、仿制商标和假冒产品的困扰,民权葡萄酒厂经营一度坠入低谷。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本厂的合法利益,民权葡萄酒厂于1992年12月,向民权县人民法院对14家酒厂一并提起诉讼。
民权县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分别判决民权县葡萄果酒厂、湖南常德西湖果酒厂等14家酒厂,销毁现存的近似民权葡萄酒厂产品的瓶贴装璜,共赔偿经济损失22.6万元。
民权葡萄酒厂1992年12月提起诉讼的这桩纠纷,当时是根据《民法通则》等规定判决的。今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编者
本版责任编辑 刘桂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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