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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通知要求集中资金保证经济工作重点重点支持农业、有效益的国有重点企业和国家的重点建设项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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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6-12
第1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通知要求
集中资金保证经济工作重点
重点支持农业、有效益的国有重点企业和国家的重点建设项目
新华社北京6月11日电国务院最近发出通知,要求集中资金保证当前经济工作的重点需要。
国务院指出,最近,各地区、各部门普遍反映资金紧张,已成为当前国民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为了集中有限的资金保证当前经济工作的重点需要,取得好的经济效益,资金的分配和运用必须突出重点。首先要坚决压缩那些应当压缩的资金,大力收回各种不合理占用的资金,要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农业、有效益的国有重点企业和国家的重点建设项目。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坚决保证今年农业生产和农副产品收购的资金需要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年夏季农副产品收购工作的通知》,确保今年农副产品收购不打“白条”。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多方筹措资金的责任制,按照人民银行等单位发出的《主要农副产品购销资金专户管理实施办法》,对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体内循环,确保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收购资金专户管理办法或挤占挪用专户资金。
今年计划安排的银行农业贷款和财政支农资金,一定要足额及时到位,确保农业生产的稳定增长。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截留、挪用。对过去已发生挤占、挪用的农业生产资金,要限期清理收回,对于任意拖延和收回不力的地区,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二、要保证国有重点企业正常生产和流通的资金需要
工商流动资金贷款,要按照“区别对待、扶优限劣”的原则和调整结构的要求,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国有重点企业(包括外贸企业,以下同)生产和流通的需要。要按照以下顺序安排资金:承担国家指令性生产任务、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上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缓解“瓶颈”制约因素的企业;换汇成本低、出口创汇高的企业。
对以下企业要限制或停止贷款:违反国家规定乱集资的企业;挪用资金参与房地产和股票交易的企业;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通知》中规定限制、停止贷款的企业。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各企业要继续做好限产压库促销和扭亏增盈工作,努力减少不合理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要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基建和技改)资金及时到位
各级政府部门、有关银行和国家专业投资公司都要将现有建设资金集中用于国家计划内的交通通信、能源、重要原材料、农业、水利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特别是国家计划内的铁路建设项目和今年投产的项目。
各级财政和银行部门要加强资金调度,确保预算内建设资金和银行贷款资金及时到位。
地方政府和企业的自筹资金,要优先保证计划内在建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建设项目中的自筹资金,必须按计划建设进度、资金比例到位,银行根据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再相应安排投资贷款。
各地区、各部门和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要对所管理的建设项目拖欠款进行认真清理,首先要清理拖欠发电设备和重型机械的设备款。当年形成工作量的拖欠款,必须在年度投资内支付。为以后年度储备设备所需要的资金,银行要安排必要的储备贷款。各地区、各部门和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现已拖欠的资金,应尽快付给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
各地方要对所有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核排队。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来源不落实、建设条件不具备、市场前景不明的项目,要下决心停、缓建一批,腾出资金保重点建设。凡在建项目资金供应无保证或拖欠问题没有解决的地区和部门,在落实建设资金和归还拖欠款之前,一律不得批准新开工项目。对于新开工项目,各级审计部门要按上述要求进行审计监督。
国务院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顾全大局,严肃纪律,切实做到令行禁止。要把贯彻本通知与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乱集资等有关规定结合起来,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认真抓紧抓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今年7月底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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