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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变通规定西藏立法尊重藏族风俗习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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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6-13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根据实际变通规定
  西藏立法尊重藏族风俗习惯
本报拉萨6月12日电记者贺广华报道: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时,充分尊重藏民族的风俗习惯,以法制手段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他们一方面根据国家已有法律,结合西藏实际进行变通规定;另一方面根据西藏需要,自行制定一些国家尚未有相应法律的地方性法规,受到西藏广大群众的拥护与好评。
西藏是我国藏民族聚居的地方,藏族人口约占全区总人口的95%。世居雪域高原的藏族人民,无论是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或是政治、经济、地理条件等多方面都同内地各省有很大差异,即使同其他民族自治地方相比也有很大不同。因此,为维护和促进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必须辅之以法律形式来加以保障。
藏族拥有自己的语言文字,在西藏学习、使用和发展藏民族语言文字,是行使西藏区域自治权利的重要标志。1987年,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确立了坚持语言平等的原则,明确了各级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的各项活动中,实行以藏语文为主、藏汉语文并用的方针。同时,对自治区各级各类学校藏语文课程的设置,扫除藏文文盲,编译藏文教材,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司法机关行使职务时使用的文字等都作了规定。如今,举凡政府公文、新闻出版、店铺招牌等都无一例外使用了藏汉两种文字。
此外,凡是涉及藏民族特殊的风俗习惯,在地方立法时都酌情予以变通处理。如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时,考虑到藏族以及西藏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对婚姻法进行了变通规定:对少数民族男女结婚年龄分别降低了两岁;另发布《规定》,明确指出藏族与藏区内其他少数民族不实行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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