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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岂能“犯规”——青少年沉迷电子游戏现象扫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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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2-21
第10版(法制纵横)
专栏:

  游戏岂能“犯规”
——青少年沉迷电子游戏现象扫描
马永梅
中国中小学生的家长和教师们开始惊呼:狼来了!这“狼”便是电子游戏。
80年代以来,电子游戏像魔力无比的磁石牢牢吸引着各国青少年。青少年们痴迷的不再是米老鼠和MTV,而是那五彩屏幕上的飞车、勇士和精灵。我国的中小学生也不例外,他们中有些人放学后顾不上放下书包,捏着零用钱进了游戏厅,沉迷在变幻无穷的电子游戏中。
令人担忧的是,电子游戏卡的内容并非全是打斗。一些游戏厅老板为赚更多的钱,以色情内容为诱饵,让脱衣女郎之类的图像诱惑那些涉世不深的孩子。更多的老板则引诱青少年利用电子游戏进行赌博。
有关调查表明,凡迷上电子游戏的儿童大都无心上学。许多中小学教师反映,凡逃学的学生大多能在电子游戏厅里找到。这些学生上课时心不在焉、如坐针毡,一旦坐在游戏机前一玩便是几个小时。
长时间逗留在大屏幕前,还使处于发育期的中小学生眼睛受损,大脑处于极度紧张兴奋状态。有人对北京市4个城区中小学生的调查发现,9.4%的学生有高血压症状,比成年人高出一倍,而这些学生绝大部分是电子游戏的狂热者。
电子游戏厅多是辍学少年的聚散地,中小学生经常混迹其间,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沾染不良习气。为满足玩游戏机的欲望就要有钱,于是,多数学生以各种借口骗家长,要不到钱便去偷去抢。据公安部门反映,少年儿童小偷小摸被抓获的,相当一部分是为弄钱去玩游戏机。
公安部、文化部明文规定:除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外,电子游戏厅(室)一律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开放;凡经营的电子游戏厅(室)必须离学校200米远。广东、北京等地相继制定此类法规,如广东省规定,凡向未满18周岁青少年开放的,可处业主3000元以下罚款。有了法,必须严格执行方显法的威力。然而,这些规定在许多地方仍是一纸空文。孩子兜里有钱,只要感兴趣,再远也能去,更何况许多地方出现游戏机厅“包围”学校的状况。电子游戏厅星罗棋布,而执法部门限于人力不可能天天巡查,以致法规流于形式,无法有效地执行。
一个棘手的问题是:靠什么才能有效地监督法规的执行?是不是也应靠经营者的自我监督?在日本,严格执行此类法规,使游戏厅中根本不见未成年人踪影;在香港,允许18岁以下青少年进游戏厅的娱乐场所,要被吊销营业执照。(附图片)
四川达县一个电子游戏机摊点前的孩子们。 吴光志 周开荣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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