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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改革系列述评之五大力推进财税体制改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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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6-14
第1版(要闻)
专栏:

  深化改革系列述评之五
大力推进财税体制改革
本报记者李建兴
政府经济行为的根据和基础虽说是多方面的,但财税是不可或缺的。政府实行宏观调控离不开财政、税收等杠杆;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也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内整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大步推进的关键环节之一。
财税体制改革已迈出大步
1980年以来,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1980年至1984年,我国财政体制由过去基本实行“统收统支”的体制改变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它的基本特点是,划分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确定了收入、支出包干基数,明确了分级包干、自求平衡的责任。
从1985年起,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基本内容是将国家财政收入分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和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共享收入三类;按地方留成收入(即地方既得财力)确定支出基数,地方多收入可以多支出,少收入则少支出;把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加在一起,同地方支出挂钩,确定分成比例,实行总额分成。
1988年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财政体制作进一步改进。改进后,地方财政体制有6种形式:
一是收入递增包干;二是总额分成;三是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四是上缴递增包干;五是定额上缴;六是定额补助。
1992年,经国务院同意,在天津、辽宁(包括沈阳、大连)、浙江(不包括宁波市)、青岛、武汉、重庆、新疆等9个地区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试点。
与财政体制同步进行的税制改革,80年代初期以来,建立了涉外税收制度和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了流转税制,引进了增值税。初步完成了从单一税制向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它各税相配合的多层次、多税种的复合税制的转化。
10多年来,我国的财税体制改革已经迈出了巨大步伐。但他们的基本框架是按照“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建立的,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来看,现行的财税体制不完善、不合理的矛盾仍然较为突出。从税制方面看,主要表现在:
税制结构不尽合理。企业所得税按不同所有制性质分别设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并存,很难适应企业面向市场、公平竞争、转变经营机制的要求;流转税各税种的配合运用不够合理,产品税税率设置与价格多已放开的现状不协调;地方税过于零散,不成体系,收入规模较小,不利于分税制的推行。
国有大中型企业所得税再加上税后上交,负担偏重。同时存在着名义税率高、实际税负低的问题。
税收的调控范围和程度不适应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和生产要素全面进入市场的状况,需要设置少量新税种,同时一些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重复设置的税种也应适时取消。
税利分流、分税制是方向
经过10多年的探索,大家认识到,实行税利分流和分税制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
“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分利”是指国有企业实现的利润先按税法规定向国家交纳所得税,所得税后利润,视企业具体情况,采取承包等多种形式,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分配,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借款用其留用资金归还。
近几年,税利分流改革试点在全国进展顺利。到1992年底,已在3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20个中央部门进行了税利分流试点,试点企业约2500多户(含大中型企业700多户)。财政部批准试点的有15个省区和20个中央部门,试点企业2000多户。
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是将各种财政收入划分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将各种财政支出划分为中央财政支出、地方财政支出、由中央掌管的专项支出等。
从1992年起,实行分税制试点的9个地区,都根据实际情况,把方案具体落实到了地、市、县。从第一年的实践看,分税制试点地区的财政状况总体是好的。
近期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
根据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财税体制的要求,“八五”后三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是:
继续扩大“税利分流”试点,逐步理顺和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
进行分税制试点,逐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
完善复式预算制度,在完善国家复式预算、中央级复式预算编制办法的基础上,推进省级复式预算的编制。
根据统一税政、公平税负、简化税制的原则,改革和完善税制。一是逐步建立增值税、产品税和营业税三税并立的流转税体系;二是逐步统一国内不同所有制企业以及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三是将目前对国内居民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和对外国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四是要扩大资源税范围,改进征收办法;五是将实行统一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统一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搞好《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分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落实工作,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队伍。
加强财税法制建设,陆续制订《预算法》、《注册会计师法》、《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会计法》等财税法规。
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质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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