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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税务系统信函回访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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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6-15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读者建议

  加强税务系统信函回访制度
利用信函进行回访,核查一些单位和个人的纳税情况,是税务部门经常采用的一种工作方法。它既解决了税务机关人手不足,经费紧张的矛盾,又维护了税法的严肃性。具体做法是:某地税务机关查获无税务机关核发的证件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和事,即向有关另一地的税务机关发出信函,要求协助调查核实。然而,最近我们镇在利用这种形式时,却发现一些问题,值得注意。
省内信函拖拉不办。去年4月中旬,我镇税务所查获盐城市郊区某个体商贩在我镇从事石棉瓦经营业务。此人随身携带兴化市某供销社空白税务发票19份,又无其他税务证件。我们及时将这些发票寄给此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并发去公函,要求他们协助查处。可至今没有收到回函。
省外信函多数无回复。据不完全统计,1992年,我镇税务所共向外省发出信函21件,而收到回复的仅有8件。因多数信函得不到回复,致使我们经手的不少偷漏税疑案无法处理。
回复信函不严肃。有的税务部门对信函回访的内容不去做认真细致的调查核实,就随便出具证明;有的税务机关在回复的信函中,甚至变相地为当事者提供伪证。
鉴于上述问题,我们建议将税务系统内部的信函回访制度纳入税法的有关条款之中,用法律条文的形式,来约束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信函回访工作中自觉执行国家法律,并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努力为检查地的税务机关及时提供准确而又真实的证据。对于徇私舞弊、工作责任心不强而造成国家税源大量流失的税务人员应追究其责任,予以惩处。
江苏东台市头灶税务所吕志棠
头灶镇政府陈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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