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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履行义务接受审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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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6-15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书信往来

  承包人应履行义务接受审计
强金录、强自华等同志:
你们反映强庄子村党支部及大多数村民主张在承包期满之际对村办铁矿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全面审计的意见,是正确的,合法的,应当得到上级及有关部门的支持。
首先,从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一般精神看,铁矿承包者强自力等人必须接受强庄子村村民委员会的财务审计要求。因为在这一村办铁矿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强庄子村村民委员会是承包合同中的发包方,而强自力等人作为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他们所得到的只是承包期限内的铁矿经营管理权。为了保证集体所有财产的安全、增值,发包方必须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行使监督权,以防止承包人滥用经营管理自主权导致集体所有财产的流失或侵害发包方的其他合法权益。而审计就是发包方对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重要手段。
其次,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书也有关于承包方应接受财务清理以及经营期的收支财务审计的规定。作为承包合同的一项重要条款,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接受审计便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更何况在为期3年的承包期限届满时,发包方对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已不仅仅是实施一般监督检查的需要,而且还是全面盘存铁矿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摸清铁矿家底,以便合理确定新一轮承包基数的需要。
总之,无论从我国有关政策法规的一般规定还是从铁矿承包经营合同的具体规定看,在承包期满之际,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要求对铁矿经营状况进行全面审计都是有正当依据的,也是完全应该的,承包人强自力等人不论以什么理由都无权拒绝接受审计。如果村民委员会放弃对铁矿经营状况进行审计,则便可以认为是一种失职行为;如果承包人强自力等人继续拒绝接受审计,则当地政府的有关部门应排除阻力,维护集体企业和村民的合法权益。本报群众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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