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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权纠纷宜用调解方式解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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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6-19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

  名称权纠纷宜用调解方式解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贺庆财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快捷准确地确定企业登记时其名称是否与其他企业重名,正在积极进行全市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名称查询计算机联网工作。现在,凡是使用“北京”或“北京市”为行政区划,而加区、县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一律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经查询无重名后,方予以核准其名称。这样做,基本上杜绝了同行业企业在全市范围内重名的问题。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名称权并不十分重要,那时制定的有关法规有不适应当今市场经济发展的方面,但不能因此而不承认原已注册企业名称的合法性。
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如何建立保护正当使用企业名称权的机制,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建立这一机制的着重点应放在驰名和历史悠久的企业名称上。
对于已经发生的企业名称权争议,只要名称登记合法,应多采用协调方式解决。至于争议的造成,也应分清是政府行为还是企业行为,不要轻易说谁侵了谁的权。另外,企业界也应提高对企业名称权的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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