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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制定企业名称权保护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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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6-19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大家谈

  需要制定企业名称权保护法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沈关生
  编者按
编者按:企业名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启动、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开始重视保护企业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目前,围绕着企业名称权的纠纷接连不断,且有增加的趋势。为了进一步了解、探索这方面的问题,本报群工部结合具体案例,近日召开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企业名称权保护问题”讨论会。会上,从事这方面工作的有关同志就“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对企业名称权及对驰名企业、老字号保护有什么意义?”“侵害企业名称权的具体表现有哪些?”“同行业中字号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是否适宜并存?由此引起的纠纷应如何对待?”“目前企业名称的登记和管理存在哪些问题?”“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应如何正确使用企业名称?”等议题,发表了很好的意见,现摘登出来,供大家研究讨论。
人民日报群工部召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企业名称权保护问题”讨论会,很有必要。近几年来,各地法院也受理了一些关于企业名称权被侵犯的纠纷案件。因为现行法规对这类问题规定得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时有一定难度。
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制。在立法方面,除了修改现有企业登记法规外,重要的是要尽快制定对著名企业名称权保护的法规。因为目前被仿用的企业名称一般都是著名的企业。
我们提倡公平竞争,可是有些企业千方百计采用别的著名企业的名称,使消费者误认,这实际上是一种假冒行为,是对著名企业名称的侵权行为。由于企业名称侵权案处理缺乏一套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于是有的法院就以商标侵权来处理。有的企业名称与商标名称无关,发生名称侵权纠纷时,有些法院就按不正当竞争进行处理。因此,从执法部门来说,很需要制定企业名称权保护法规。现在,处理企业名称权纠纷,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
(一)企业名称登记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在全国范围内保护;发生纠纷后,应先考虑保护在全国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的名称,然后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顺序排列处理。
(二)不论在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要考虑先登记的企业。有的虽然是在市登记的,但已出了名,成了著名企业,即使后于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其他企业,也应先考虑保护先登记著名企业名称权。
(三)应先考虑保护著名企业的名称权。其中,应严格保护有商品生产的企业名称,如同仁堂生产中成药,健力宝生产饮料,张小泉生产剪刀。这些商品行销全国,甚至海外,企业名称权保护影响面大。一般商店等行业,如副食、日杂、百货、一般饮食店等企业,名称相同影响不大,但对其中著名的也应予以保护。如全聚德烤鸭店,它不是一般饭店,而是全国甚至国外也闻名的,名称应予保护。
当然,这类纠纷尽可能调解解决。调解不成,建议按上述三点进行判决。除了严重侵权需要赔偿外,一般判令侵权企业停止侵权,改换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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