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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劣农资缘何泛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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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6-22
第5版(请者来信)
专栏:调查与思考征文

  伪劣农资缘何泛滥
本报记者王传伟张建君
在反映伪劣农用生产资料坑害农民的读者来信中,不少人提出一个问题:“年年打假,为什么假货却不见少?”为了解问题的症结,记者走访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兴化市和高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假第一线的同志。
据不完全统计,1992年,江苏淮阴、徐州、连云港、盐城4市共查处假冒伪劣农用生产资料案件396起,罚没款145.98万元。查获的物资有化肥12185.65吨,农药199.95吨,种子117吨,农用柴油1051.25吨。知情者指出,查处的是少数,更多的已流入农家。     旺季供求矛盾,是假冒伪劣农用物资出现的条件
近几年,从江苏省多数地区农用物资市场的情况看,总量上的供求矛盾并不突出,但农用物资的品种结构和生产的淡旺季与农村实际需求衔接不上。有的品种在春秋农用物资需求旺季,往往供不应求。这就为一些不法单位和个人乘机制售伪劣农用物资提供了客观条件。
    地方保护主义,是伪劣农用物资赖以生存的土壤
高邮市(县级市),1992年以前有25家化肥厂,可真正具备生产条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俱全的仅一家。其余24家生产的复合肥均为劣质产品,有效含量最低的只有3.7%(标准为25%)。这种状况多年来一直解决不了的主要原因,是这些企业能够给当地带来效益,得到当地政府不同程度的保护。1992年,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通知》下达以后,高邮市政府才下决心进行治理,使得假冒劣质复合肥泛滥的状况得到了遏止。
另外,有些地方政府在执法部门查处伪劣农资时不仅不支持,反而出来说情,为违法行为人开脱,有的甚至公然从中作梗,这就助长了违法分子的气焰。
    农民不会自保,为违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农民自我保护意识差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一是缺乏科学知识,不辨真伪;二是图便宜买劣货;三是制售假劣产品者送货上门,农民图方便;四是缺乏法律意识,受害后她不投诉要求索赔,或不知道向哪个部门举报或投诉;五是怕惹麻烦,宁愿自己倒霉。
为了提高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了多种措施。1992年,他们利用对一些假冒伪劣农用物资的查处举办展览273次,印发了大量“识别真假化肥”的宣传资料,提高农民的辨伪能力;公布举报电话123个,设举报站1351个,发动群众监督举报;县消费者协会把接受群众揭发伪劣农用物资的举报,保护农民利益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范围。
    主渠道也售假,给查处工作增加了难度
在查处的假冒案件中,国有和集体企业占相当比重。有些单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不顾农民利益,明知是假货,但为了拿回扣或贪图进价低也要进货;有的甚至利用农民对国有、集体单位的信任,借供应农用计划物资的权力和机会,兜售假冒伪劣商品。如,徐州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将国产280吨化肥改装成进口化肥,准备销售,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责令恢复包装并处以罚款。兴化市于1991年春对全市45家供销社柴油购销站情况进行突击检查,仅用一周时间就查出假劣柴油788.66吨,发现至少有14家供销社在销售劣质柴油。
  处罚打击不力,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现行的有关法规,对制售伪劣农用物资的处罚太轻,无法起到威慑作用。所以,不但未被发现的照样干,已被查处的也还继续干。高邮市东风复合肥厂就是这样,1992年上半年因生产假冒复合肥被罚款1万元;下半年继续造假,发现后又被罚了5000元。
许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志强调,对一些危害严重的重大案件,不仅要处以罚款,而且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如东海县黄川乡胜昔村包庆真、包明友父子几年来一直制造假磷肥,冒充东海磷肥厂“丰收”牌、连云港市锦屏化工厂“锦屏山”牌钙镁磷钾肥及南化公司“红三角”牌复合肥,销售到台儿庄、铜山等地,施用后产生土地板结,危害后果严重。东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他们不仅没收非法所得,处以5万元罚款,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志从打假实践中还体会到,要搞好打假工作,单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单枪匹马不行,还必须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公安、检察、标准计量等部门的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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