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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相待求同存异——中国专家谈人权领域国际合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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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6-23
第6版(国际)
专栏:奥地利通讯

  平等相待求同存异
——中国专家谈人权领域国际合作
本报记者李云飞黄其祥
在世界人权大会召开期间,记者在维也纳奥地利中心遇见了我国的人权问题专家田进教授。他欣然接受记者采访,阐述他对人权问题的看法。
田进教授长期研究人权问题,一九八七年当选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下属的“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委员,熟悉国际人权领域的情况。
世界人权大会正在进行一般性辩论,我们在会场边上的休息室里交谈。田进教授着重介绍了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一些不同看法。
首先是在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上,田进教授说,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强调国家主权原则,认为保护人权的责任主要在国家本身。而一些发达国家则宣扬人权无国界、人权至上、人权是绝对的、主权是相对的等观点。他接着说,后者看法是站不住脚的。《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对于本质上属于一国内部的事务,不能加以干预。人权从本质上说是一国内部事务,应由该国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等部门同各个组织、团体和全体人民加以贯彻执行和改进。这不是哪个外国或国际组织可以强加的。以人权为借口,对别国施加政治压力或对提供援助附加条件,这种观点在这次会上遭到发展中国家的坚决反对。
二是关于人权的共性和特性问题。田进说,人权有共性,即普遍性,联合国通过了几十个关于人权的国际文书,就是普遍性的一种体现。但人权问题也有特性。这种特性是由各国不同的历史、文化和观念以及不同的社会政治和经济条件造成的。发展中国家认为,谈论人权问题,要兼顾共性与特性这两方面。而一些发达国家只讲共性,却不愿讲特性。有的西方国家代表说,这次大会应无条件重申人权的普遍性。他们把西方对人权的看法当作唯一的标准,以人权的普遍性名义把自己的观念强加于人。
关于各种权利之间的关系,他指出,人权有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有公民权、政治权,也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后来,广大发展中国家又提出发展权问题,使人权概念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发展中国家认为,各项权利不可分割,都是重要的。对于一些经济困难、多数人民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国家,生存权和发展权尤其迫切。一些发达国家在政治、公民权利问题上按照他们的政治需要,任意指控发展中国家,而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甚感兴趣,对发展权还有一定的保留。他指出,这不是真正关心人权的态度。
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发展中国家认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两方面要兼顾。联合国有关人权问题的文书规定,个人的自由要受到法律的制约,个人不能妨碍别人的自由,个人自由要符合道德、公共秩序和社会利益的需要。这本来是个常识问题。但有些发达国家把个人的自由说成是绝对的。其实,在他们的国家里,政治、经济、社会的弊病很多,个人的自由也并非绝对的,而受到许多法律的限制。近年来,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多次指出,在教训别国之前,发达国家应当首先管好自己国内的事。
关于民族自决权问题,田进指出,这本来是很清楚的。它是指殖民地以及被外国占领、统治的国家的人民获得独立,以及在独立后有自主选择他们自己的政治、经济制度的权利。而现在,有的发达国家曲解民族自决权,把它作为分裂主权国家的借口。
怎样对待以上这些不同看法呢?田教授说,各国由于具体国情和传统不同,对人权的观点和侧重有所不同,这是正常的现象。有不同看法,并不妨碍各国在人权领域进行对话和交流,开展合作,关键是不能搞强权政治。他指出,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应在《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指导下,平等相待,求同存异。意见分歧大的事项从长计议,不能强加于人。这样,合作才能健康地进行下去。
(本报维也纳六月二十一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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