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阅读
  • 0回复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6-23
第7版(国际)
专栏: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
本报记者徐步青
德国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
早在1889年,德国就开始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不过,那时只有伤残老工人才有资格领取养老金。100多年来,德国不断修改养老保险制度,使之更加完善。现在,不管从事什么职业的人,只要按规定交纳了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都有资格领取养老金。各种职业都有相应的养老保险机构和保险条例。例如,企业职工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在企业协助工作的家属和家庭妇女自愿参加养老保险。保险费是工人总工资的18.7%,不过工人自己只交9.35%,另一半由企业负担。月工资低于530马克者可免交养老保险金。对于高收入者,最多只对其月收入中的7200马克计算交纳保险金规定的额度。此外,国家也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的数额每年不等,如果职工交纳的养老保险金不够支付,国家则补齐差额部分。也就是说,企业职工的养老金不是由国家统包,而是由个人、企业、国家共同承担。
工人养老金条例还规定,年满65岁,或者是因丧失工作能力提前退休、年满63岁的男性,只要交纳15年以上的养老保险,就可以领取养老金。而女性则需年满60岁,交纳10年以上养老保险。另外,如养老金领取者死亡,其配偶、子女可得到死者部分养老金。
工人退休后领取多少养老金,取决于他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和工资收入的高低,也就是说,退休前交纳越多,年老时得到的养老金就越多。
为了保证养老金不贬值,1957年德国开始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养老金额不再固定不变。如果职工增加工资,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也相应增加。退休金的增长率每年由劳资双方进行谈判来确定,目的是不降低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
(本报波恩电)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