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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作出规定强调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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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6-24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高检作出规定强调
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新华社北京电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届三次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检察机关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强调,检察机关既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也要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以保证正确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规定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增强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意识,牢固树立尊重国家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的观念,正确处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关系,自觉地把检察工作置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规定决定,建立健全报告制度。各级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对工作报告的审议;认真接受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作司法解释时,应认真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检察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如果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应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认真办理人大交办事项。对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应积极负责地办理。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结,并答复人大代表;加强与本地人大代表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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