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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行政委员会在反官僚主义斗争中检查纠正许多机关不重视人民来信的现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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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4-19
第3版()
专栏:

东北行政委员会在反官僚主义斗争中检查纠正许多机关不重视人民来信的现象
为了贯彻毛主席关于在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开展反对官僚主义斗争的指示,东北行政委员会首先从检查处理人民来信工作入手,自二月二十日起,初步检查了所属各委、局的处理人民来信工作。经初步检查,有些部门是比较重视和执行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如东北行政委员会办公厅、民政局和教育局等部门,都有专人处理人民来信,并一般的建立了登记、转办、检查、催办和结案等制度。凡认真处理了人民来信,给人民解决了问题,并及时改进了政府工作的,就密切了政府和人民的关系,提高了政府在人民中的威信,也提高了人民的政治觉悟和建设祖国的积极性。如原东北人民政府办公厅在一九五二年七月间接到辽东省海龙县第五区支前村农民揭发该村公安委员孙志成违法乱纪的信,立即责成辽东省人民政府负责认真处理,后经查明确实,随将孙志成逮捕法办。该村农民一看政府能迅速接受人民意见,所以更加积极地以主人翁态度继续揭发该村的坏人坏事。同时,更重要的是通过这次检查,发现了很多部门没有真正认识这个工作的政治意义,因而采取了严重的官僚主义态度来对待人民来信。这次检查的十八个部门中,就有十二个部门的处理人民来信工作既没有设专人或指定专人负责,也没有建立健全的登记、研究、转办、检查、催办、结案和总结等制度。如卫生局(原东北人民政府卫生部)的处理人民来信工作,一向无专人负责,一九五二年虽曾订过一个处理人民来信工作的制度,但根本没有实行。因此,几年来究竟接到多少人民来信,对这些来信是否都处理了和是否都处理得正确,现在皆无法查清。该局领导人员对这一工作漠不关心,甚至当开展反对官僚主义斗争的今天,他们还以“不好查”“原来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已调走了”等为藉口,不积极检查和想法清理、改进这一工作。
有不少部门把人民来信长期积压,拖着不作彻底处理,最后草率归档了事;或互相推诿,把信转来转去,甚至转到被批评检举的机关去处理,以致人民来信提出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如原东北人民政府办公厅在一九五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接到一封工人来信,要求给他们厂九十名职工解决冬季取暖煤问题。办公厅当即挂电话问机械局(原东北人民政府工业部机械局),该局说应由东北军区军械部解决。于是办公厅就将信转交东北军区政治部;而不久东北军区政治部将信退回,说此问题仍应由机械局解决。接着办公厅又当作职工福利问题将全部材料转交原东北人民政府人事部;不久人事部也将材料退回,说此问题应由原东北人民政府民政部解决。当办公厅将材料交民政部时,该部又说应由东北军区军械部负责。就这样几个部门推来推去,拖了半年,问题也没解决;最后办公厅也就以“无法办理”为理由归档了事。直到现在过了两冬,这个取暖煤问题也未解决。又如原东北人民政府林业部森林工业总局一九五二年四月十八日收到一封人民来信,信中提出了几项关于制材和保管木材的合理化建议。这本来是该局应办的事,但该局却未认真研究,就转给了原东北林业部办公室。以后林业部办公室又交给该部林政处办理。林政处接到后,就不当一回事给压下了,直到最近检查档案才发现。这项合理化建议积压了将近十个月,又原封不动地转回现在的东北森林工业管理局,尚未得到最后的处理。
又如辽东省人民政府错误地批准辽阳县人民政府将控告坏村干部的人(被诬为反革命分子)逮捕后,将案情报给原东北人民政府办公厅,而办公厅未加任何研究就认为是“已结案件”,归档了事。致使这一重大错误未被及时纠正(现已检查纠正)。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在一九五二年九月间,将群众写的批评抚顺市人民法院的信转交给抚顺市人民法院来处理,直到现在所反映的问题还未获得解决。
从这次初步检查来看,东北行政委员会所属各部门在处理人民来信工作上所存在的官僚主义现象是十分严重的,也是不能容忍的;如不予立即转变,势必疏远党、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主要是领导机关和负责干部不重视处理人民来信工作,缺乏对这一工作应有的经常督促检查和领导,对人民的具体问题漠不关心,不闻不问。这种有害的思想和行为必须坚决克服。
东北行政委员会办公厅根据这次检查的结果,并在总结了一九五二年处理人民来信的基础上,提出了改进处理人民来信工作的办法:
一、各部门必须设专职干部或指定专人处理人民来信,进一步建立与健全人民来信工作的登记、转办、催办、审查处理结果、答复、归档等制度。
(1)凡检举、控告的案件,应转给其该管的上一级机关调查处理,不得转给本人或被控单位办理。遇有重大案件必须组织调查,不得一转了事。
(2)加速转办时间,消灭积压现象。凡需转出处理的信件,最迟于收信后五日内转办完毕。凡各部门在责任范围内之案件,不得借故推诿,拖延时间。
(3)坚持执行催办制度,凡转出处理并要回报结果的信件,于转出后一般的过二十天未作答复者,即行催办(在二十天内不能处理完毕的案件,应说明理由),催办三次仍不答复,予以通报批评或处分。
(4)对处理结果,必须进行研究,规定每星期五下午为专门研究处理人民来信结果的时间,以审查对案件处理是否准确及各承办部门的工作情况,如须作批复的案件则应作到及时批复。
(5)对检举、控告和提出要求、发明、建议、询问等信件,要做到有结果,并答复来信本人。
二、清理积案及检查已处理的案件:在一九五三年四月份以前,将一九五二年转出处理尚未得到结果的案件,加紧催办,争取基本上处理完毕;并将一九五二年中已结案件,进行一次检查,对其中处理不当群众仍有意见的案件,予以重新处理。
三、加强检查工作。今后除较重大的案件,办公厅要亲自参加检查了解外,并经常有重点地检查东北一级机关和各省、市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工作的情况,从而发现问题,随时处理。
四、今后要每半年检查总结一次,各直属部门半年向东北行政委员会作一次总结报告。
五、今后对人民来信工作,必须予以重视,认真负责处理,并加强纪律性。工作有成绩的部门,予以表扬;对不负责任、马虎搪塞、积压和丢失人民来信,不重视处理人民来信的部门,予以公开批评,情节严重者,对该机关负责干部予以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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