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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企业制度——周叔莲教授一席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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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6-26
第2版(经济)
专栏:

  重塑企业制度
——周叔莲教授一席谈
本报记者颜建军
“《条例》颁布一年具有历史纪念意义!”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所长周叔莲教授,在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将到一年之际,兴奋地对记者说。他说,《条例》在规定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厂长和职工对企业盈亏的责任、政府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中的任务和责任、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等方面,是没有历史先例的。许多企业经过认真贯彻,已经取得成效。
但是,尽管我们一直重视企业改革,而企业改革进展却不快,多数国有企业还没有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周教授说,一个重要原因是只注意改革企业的经营方式,而没有同时着力于改革整个企业制度,尤其是没有改革产权制度,从而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一是因肯定传统的国家所有制形式,否认企业的法人所有权,而没有触动传统的产权制度;二是由于没有改革产权制度,企业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因而不可能自负盈亏;三是由于没有改革产权制度等,多数企业远未改变对政府的行政隶属关系,政企不分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企业自主权也远未落实;四是以上这些问题也给企业经营目标、劳动制度、分配制度、领导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增加了困难,加上其他原因,传统国有企业的很多特征没有发生根本变化。他认为,当前贯彻《条例》,既要继续改革经营方式,又要着力改革企业制度,要把改革经营方式和改革整个企业制度结合起来,重塑企业制度。
什么样的国有企业制度是可行的呢?周教授很肯定地回答:“股份制是一种可行的制度。”因为,国有企业成为股份制企业后,就具有独立于出资人的地位,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并拥有法人所有权;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委托董事会经营,董事会承担信托责任,以全体股东的利益为经营准则。这样,国家有最终所有权,企业有法人所有权;如果国有企业出卖一部分股票给集体或个人,则除国家以外,企业、单位、个人都可以成为股东,他们和国家一样都拥有最终所有权,企业则有了法人所有权,成为财产所有者。如此,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就可以明晰起来,企业经营权有了财产权作为保障,就有条件实行自负盈亏,并有利于解决国有企业的政企不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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